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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大陸時期高等法院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陕西省高等法院,是中华民国大陆时期的二级法院之一,属于普通法院,行政组织上直属司法行政部之监督;审级上以最高法院为上级审法院。法院所在地为西安市。民国38年(1949年)5月解放军进入西安为止,共计21年。
北洋政府时期,在陕西设有陕西高等审判厅。民国17年(1928年)依据南京国民政府公布的《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将陕西高等审判厅改设为陕西省高等法院。设院长一人,由简任推事兼任。民事庭和刑事庭各置庭长一人,除由兼任院长之推事充任者外,馀就其推事中选任。高等法院审理不服地方法院判决而上诉之民事、刑事诉讼案件等。
院内同时设检察处,置检察官、主任书记、书记官等职务,其馀有候补书记官、学习书记官等[1]:后期职务有院长、首席推事、庭长、推事、分发办事法官、检察官、书记官、主任书记官、主科书记官、书记官、学习书记官、分发办事书记官长、分发办事书记官、分发办事主任书记官、侯补书记官、分发办事及录事等等[2]
依据南京国民政府公布的《法院组织法》有关“省和特别区各设高等法院。但其区域辽阔者,应设高等法院分院”的规定,在陕西省设立了四个分院:第一分院设于南郑(1928年7月置)、第二分院设于榆林(1928年7月置)、第三分院设于安康(1935年7月置)、第四分院设于大荔(1944年7月1日置)。各分院置检察处,委派检察官。
民国37年(1948年)各分院改以所在县市命名,依序分别改称南郑分院、榆林分院,安康分院、大荔分院。
民国21年(1932年)起,依据《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普遍设置地方法院,民国38年(1949年)为止,计有长安、榆林、安康、南郑、咸阳、临潼、渭南、三原、邠县、宝鸡、凤翔、扶风、城固、商县、蒲城、大荔、盩厔、褒城、兴平、华阴等等20个地方法院,其馀洋县、略阳、商南、凤县、柞水、佛坪、山阳、白河、白水、泾阳等62县则设司法处。
各地方法院设院长1人,由推事兼任。若推事在6人以上者,即分设民事庭、刑事庭。各庭置庭长1人,除由兼任院长的推事充任者外,馀就其他推事中选任。同时各地方法院内,都设置地方检察厅,其职官称之为检察官,负责侦察,提起公诉,监督判决的执行等。未设地方法院者,则设县司法处,受理最基层单位的民事、刑事诉状,掌握调解纠纷事项。
民国元年(1912年)中华民国建立后,接收清代遗留的省、府、州、县监狱。国民政府时期先后成立长安第一监狱、南郑第二监狱、榆林第三监狱、安康第四监狱、凤翔第五监狱及乾县第六监狱。
民国31年(1942)3月8日重订的“重订陕西各监狱收禁人犯县分划区表”,规定关中地区各县的人犯由第一、五、六监狱收禁,陕北各县的人犯由第三监狱收禁,陕南各县的人犯由第二、四监狱书禁。各监狱辖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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