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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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8月1日,长春市改为中央直辖市,行政上由东北行政委员会代管,属东北大行政区。
1954年6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撤销大区一级行政机构和合并若干省、市的决定》,撤销大行政区的同时,所辖直辖市并入省[1]。
1954年8月1日,长春市改为吉林省辖市。9月27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从吉林市迁到长春市,长春市成为吉林省会城市至今。 [2]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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