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建修正案是美国宪法的第十三、第十四和第十五修正案[1],在1865到1870年之间通过,即美国内战结束之后的五年。
这些修正案的实施是战争结束后美国南部重建的重要元素。其支持者将之视为把美国从一个(引用亚伯拉罕·林肯的话)“半奴隶半自由”的国家改造成将宪法保障的“自由的祝福(blessings of liberty)”扩展至全体男性民众,包括以前的奴隶和他们的后裔的国家。
第十三修正案(于1865年提出并批准)废除了奴隶制[2],第十四修正案(于1866年提出,并于1868年批准)包括特权与豁免权条款、正当程序与平等保护条款[3]。第十五修正案(于1869年提出,并于1870年总统尤利西斯·辛普森·格兰特的主导之下批准)授予无论“种族、肤色,或以前曾受劳役”的人投票权[4]。这个修正案并不包括女性。要等到1920年第十九修正案获批准后,女性才被授予投票权[5]。
这些修正案皆是为了保障非裔美国人的自由与公民权。这些修正案的内容被州法律和联邦法院的判决所削弱。有些州通过吉姆·克劳法以限制非裔美国人的权利。最高法院在屠宰场案(1873)的重要判决削弱了这些修正案,它防止第十四修正案所保障的特权与豁免权条款扩展成州法律的权利,以及普莱西诉弗格森案(1896),其给予吉姆·克劳法联邦政府的批准。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修正案的全部好处直到最高法院作出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1954)的判决以及制定1964年民权法案和1965年投票权法案之后才实现。
参见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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