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中,道德风险(英语:Moral Hazard)是一个特定状况,当一个经济参与者不用负担产生风险risk)的全部成本时,将会造成诱因,使他主动增加曝露在风险的程度[1]

比如说,当某人获得某保险公司的保险,由于此时某人行为的成本由那个保险公司部分或全部承担。此时保险公司面临着道德风险。如果此人违约造成了损失,他自己并不承担全部责任,而保险公司往往需要承担大部分后果。此时某人缺少不违约的激励,所以只能靠他的道德自律。他随时可以改变行为造成保险公司的损失,而保险公司要承担损失的风险。

在保险方面

在保险市场,道德风险发生在,当被保险人行为某种程度的改变,导致保险公司的费用提高,因为被保险人不用再负担行为的所有费用,也由于被保险人不用再承担医疗服务的费用,被保险人就有要求更加高价和更详尽的医疗服务的激励,但那些却并非是必要的服务。被保险人多消费的诱因,仅仅因为他们不用再承担医疗服务的全部费用。

被保险人行为的改变有2种类型。第一种为危险的行为本身导致的称为事前道德风险ex-ante moral hazard)。在这种类型,被保险人会以危险的态度来行动,而导致保险公司必需支付更多的负面结果。例如:在购买汽车的保险后,有些人可能就不会锁上汽车或选择驾驶更多,因此增加车子被偷或发生车祸的危险性。在购买火险后,有些人可能会较少关注防火措施,有可能在床上抽烟,或忘了替换火警的电池。即有了医疗保险后,消费者对疾病发生的预防诱因会降低,进而提高罹病的机率。

第二种行为改变的类型为一旦提供保险来承担他们的费用,对风险结果的负面反应,这被称为事后道德风险ex-post moral hazard)。在这种类型被保险人不用危险的态度来导致更多负面的结果,但当保险范围增加时,他们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更多。例如:没有健康保险,有些人可能由于费用太高或生的病不严重而放弃医药治疗。但是健康保险变得可利用后,有些人可能要求保险提供人支付没必要发生的医药治疗费用,即在有医疗保险的情况下,消费者就医时所面对的价格降低了,因此消费者的医疗需求会增加。

有些时候道德风险是如此的剧烈,使保险策略都没有用。共同保险(coinsurance)、共同负担(co-payment)和自负额(deductible)为减少道德风险危险性的方式。共同保险、共同负担和自负额用增加消费者不在预算的消费,以减少被保险人消费的动机,因此被保险人就有一财务上的因素来避免多消费。

名词历史

根据Dembe 和 Boden的研究,这个词最早追溯到17世纪,而在19世纪末期时则被英国保险公司广泛使用。早期道德风险有负面的含意,暗指诈欺罪或不道德的行为(通常指被保险人团体),然而Dembe 和 Boden指出,在18世纪的著名数学家使用“moral”意味“subjective”,也许模糊了真实道德的意义。

道德风险的概念在1960年代被经济学家更新,在那时道德风险不暗指不道德的行为或诈欺罪,反而经济学者使用道德风险来描述当风险被取代时的无效率,而不是团体的道德。

参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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