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英雄母亲(越南语:Bà mẹ Việt Nam anh hùng)是越南授予或追授给为民族解放事业、保卫祖国或履行国际义务做出巨大贡献和牺牲的越南妇女的称号。
1994年8月29日,国家荣誉称号规定《越南英雄母亲》首次规定了这一奖项,随后由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10月20日第05/2012/UBTVQH13号法令和 2003年《竞赛与 奖励法》第58条第2款第a点补充修订。
历史
1994年5月中旬,越南共产党中央书记处召开由杜梅总书记主持的会议,听取总政治局关于政策工作情况的汇报。劳动荣军社会部、财政部和各有关机关和部门的代表出席了会议。[1]
杜梅总书记在听取汇报后,要求大家集中讨论,提出解决重大问题的建议。在会议结束时,总书记强调:多年来,党和国家出台了许多方针政策。军队和各部门、地方和全民都努力组织实施已颁布的政策。这一结果有助于稳定各地和全国的政治社会局势。然而,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在精神和物质上令人满意的待遇政策面向一个特殊的对象——那些向祖国奉献了自己优秀子女的母亲。归根结底,母亲是解放战争和保卫祖国中功绩最大的人。秘书处要求政治局与各部门,特别是劳动荣军社会部合作,开展研究,为有贡献的母亲制定一项与她们相配的政策。“越南英雄母亲”政策的想法就来源于党中央书记处的这次会议。[1]
1994年8月29日,国会常委会通过了《越南英雄母亲》国家荣誉称号规定。[2]
1994年9月10日,国家主席黎德英签署法令,公布《越南英雄母亲》国家荣誉称号规定。[1]
1994年10月20日,政府颁布了第167-CP号决定,实施《越南英雄母亲》国家荣誉称号法令。[2]
1994年12月17日,国家主席黎德英签署决定,向全国19,879名母亲授予或追授第一批“越南英雄母亲”称号。[2]
标准
“越南英雄母亲”的标准为满足以下要求之一:[3]
- 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为烈士
- 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是烈士,一个是伤残率在81%以上的伤兵
- 唯一的子女是烈士
- 有一个子女是烈士,且丈夫或自己是烈士
烈士子女应是已得到法律的确认母亲的亲生子女或养子女,并被政府颁发“祖国记功”证书。[3]
符合上述四种情况的母亲因遭受失去子女或丈夫的痛苦而患有精神疾病,仍授予“越南英雄母亲”称号。[3]
该称号由国家主席根据政府的提议授予或追赠。[3]
被授予或追赠者获得“越南英雄母亲”的证书和徽章。[3]
统计
1994年12月至2001年底,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共授予或追授全国44,253名妇女“越南英雄母亲”荣誉称号,其中:[4]
- 北方:15,033名
- 南方:29,220名
- 广南省是越南英雄母亲人数最多的省份,有11,658名母亲获得该称号
其中:
- 独生子女是烈士:9,903人
- 有两个子女且都是烈士:1,535人
- 有三个子女是烈士:10,067人
- 有四个子女是烈士:1,535人
- 有五个子女是烈士:258人
著名获得者
纪念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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