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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输入劳工计划现包括补充劳工优化计划(英语:Enhanced Supplementary Labour Scheme (ESLS) )、院舍输入护理员特别计划(英语:Special Scheme to Import Care Workers for Residential Care Homes)和行业输入劳工计划(英语:Sector-specific Labour Importation Schemes)是香港签发给在该地以输入劳工身份就业的人士签证的入境安排。[1]最早的补充劳工计划(英语:Supplementary Labour Scheme (SLS))自1996年2月起实施,由香港劳工处负责执行,以容许从香港以外输入技术员级别或以下的劳工。这种签证必须由雇主出面向劳工处递交申请,并安排其准雇员向入境事务处递交签证/进入许可申请。输入劳工不可携同受养人来港,且在港逗留期间不被视为通常居住于香港。输入劳工如希望取得香港居留权,除依亲取得单程证或受养人签证外,一般需要将签证类型变更为其他类型的签证如一般就业政策或输入内地人才计划等工作签证或是培训签证、学生签证后通常连续居住七年后方可申请核实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资格程序。
《港版国安法》实施之后香港出现移民潮,香港特区政府先后推出“院舍输入护理员特别计划”和“行业输入劳工计划”并将“补充劳工计划”易名为涵盖更多低技术工种的“补充劳工优化计划”,声称以此解决多个行业人手严重短缺的问题。
获准输入劳工的雇主须缴纳一笔供雇员再培训局加强培训及再培训本地工人服务的征款,雇佣合约期内每个月为400港币,上限为24个月,并需要一次性在入境事务处处长发出签证/进入许可前缴交。
行业输入劳工计划不仅需要满足以上要求,还需要雇主已获相关政府部门批准输入劳工的有效配额。
补充劳工计划本身并无任何配额限制,雇主申请输入劳工时,必须在香港进行为期四星期的公开招聘以优先招聘本地工人。但程序较精简且无需经过劳工顾问委员会的行业输入劳工计划存在配额限制。
香港特区政府容许特定行业雇主从香港以外输入劳工,同时规定限额如下:[2]。
私营院舍及自负盈亏院舍每聘用一名不限职位的全职本地雇员,可以申请输入一名护理员(即1:1);津助院舍及合约院舍每聘用两名不限职位的全职本地雇员,可以申请输入一名护理员(即2:1)。[3]
特区政府暂停执行“补充劳工计划”下26个职位类别一般不得输入劳工的规定,即所有职位都可以输入外劳。[2]
以下列举补充劳工计划下各工业/服务行业内主要职位,但表内所列职位并不齐备,即还可以按个案输入其他职位[4]:
特区政府宣布暂停执行现有26个职位类别及非技术或低技术职位,一般不得输入劳工的规定,为期2年[5]。
申请人以雇佣工作身份在港逗留,必须直接受雇于同一雇主,担任标准雇佣合约(LD 294)所指定的职位,只能在指定的地点工作,不可受雇于其他公司或次承判商。未经入境事务处处长批准,不可转换雇主、职位及受雇工作地点。[1]
输入劳工在港期间不得被视为通常居于香港。输入劳工完成合约后,必须返回原居地。[1]
根据补充劳工计划获准来港的人士,一般首次入境可获准在雇佣合约期限内逗留,但雇佣合约以24个月为限,如雇主在输入劳工约满时仍需聘用输入劳工,必须重新向劳工处递交申请。如延长逗留期限获批准,申请人通常会获准延长逗留至新的或延展的雇佣合约期限结束。如合约中途终止,逗留至合约终止后的两个星期或逗留期届满中的较短者。
输入劳工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会获发“W”或“WX”为身份证号码起首字母的香港身份证。当雇佣合约届满或终止时,输入劳工须在离开香港前,将其香港身份证交还入境事务处优秀人才及内地居民组。[6]
其它入境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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