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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动物是指人类对非人类动物蓄意或非蓄意施行使该动物承受痛苦或伤害的行为。无论该行为是否违反事发国家的法律,如符合条件,皆可被视为虐待动物。虐待动物的行为可以分为几种,如其动机是由此获取肉食或毛皮,即是宰杀;对于不同宰杀方式的残酷程度有各种不同的看法。虐待动物有时仅是针对虐待动物以获取娱乐的人的指控。不少人认为虐待动物是令人憎恶且不道德的。
动物福利运动和动物权利运动对虐待动物有两个不同的标准。动物福利者的观点认为人类将非人类动物作为一种资源取用,本质上没有错,但这些行为需要最大程度地减轻该动物在这个过程中所承受的不必要的损害和痛苦,这亦即是“人道待遇”。动物权益者则认为禁止将非人类动物作为一种资源取用,是彻底终止或避免对非人类动物造成伤害的唯一途径。功利主义者会倾向以成本效益去决定对该动物的可行待遇,其结论尽不相同。一些功利主义者支持动物福利者的观点,然而其他或许会支持动物权益者,对动物提供较严格的保护。
素食主义者和动物保护主义者吕碧城,是在二十世纪提出禁止虐杀动物的先驱者。她直言动物不是天然是人类的食物,非则人类遇上狮虎豹等猛兽也当是其食物。[1]她提倡素食,认为食用动物是一种罪恶;这在当今世俗观点看来是偏激的。1929年5月,她应国际保护动物会的邀请,到维也纳参加大会(又称万国保护动物大会)。在会上,她发表了题为“废屠”的演说,在到会的二十五个国家的公使以及5000多名代表中反响强烈。
道教反对惊吓、虐待动物。《庄子秋水》一文中说络马首、穿牛鼻,都是违背自然的东西。《老君说一百八十戒》中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不得惊鸟兽。《三百大戒》中也规定不得惊怛鸟兽,蹴以穷地。此外,《老君说一百八十戒》中的第四十九条规定不得以足踏六畜。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不得妄鞭打六畜。《中极洞真智慧观身大戒经》中“三百大戒”第六十四条规定:不得惊散栖伏;第一百七十二戒规定:不得惊惧鸟兽,促致穷地;第三十四戒规定:不得鞭打六畜;第三十五戒规定:不得有心践踏虫蚁;第六十戒规定:不得便溺虫蚁上。[2]
《孟子·梁惠王上》:“君子之于禽兽也,见其生,不忍见其死;闻其声不忍食其肉,是以君子远庖厨也。”[3] 《礼记·玉藻》:“君无故不杀牛,大夫无故不杀羊,士无故不杀犬、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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