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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的立法机关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国会(荷兰语:Staten-Generaal)是荷兰王国的两院制立法机构,包括一院(即上议院,或参议院)和二院(即下议院,或众议院)。国会平日在海牙内庭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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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起源于15世纪,是勃艮第属尼德兰所有领地的大会。1579年,荷兰起义期间,低地北方各省公开反抗西班牙国王菲利普二世,三级会议发生分裂。1581年,北方省份的三级会议取代菲利普二世,成为荷兰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构。1795年,巴达维亚革命后,三级会议被国民议会 (荷兰语:Nationale Vergadering) 取代,直到1814年国家重新获得主权后才恢复。1815年,随着荷兰联合王国成立,国会分为参议院和众议院。1848年修宪后,众议院议员由直接选举产生,国会的权利得到极大的扩展,实际上确立了荷兰的议会民主制。
自1918年起,众议院议员采用政党名单比例代表制,每4年选举一次。参议院75名议员,由各省议会每4年选举一次。在特殊情况下,两院组成联合会议,称为联合大会,由参议院议长担任议长。自由民主人民党的 Jan Anthonie Bruijn 自2019年起担任参议院议长。
国会的荷兰文名中的“staten”一字来自古时的“standen”一字,意为封建阶级。中世纪欧洲社会主要分为三阶级:神职人员、贵族和平民。后此词指代表各阶级的政治机构。在历史上常译作三级会议,而法国的三级会议亦与其同名。
荷兰自独立至今国会就沿用此名,令不少探险家都以国会“staten”这名字命名不少岛屿,如亨利·哈德逊命名的斯塔滕岛,为纽约五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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