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宪法》颁布于1814年3月29日,据1848年修改后的宪法规定荷兰是世袭君主立宪王国。荷兰为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国家,且其采用典型协商民主制度。立法权属国王和议会,行政权属君主和内阁。其最高国务协商机构国务委员会的主席一职由国王本人担任, 他可以任免其他成员。议会由一院和二院组成。二院拥有立法权;一院有权对法案作出同意或拒绝的决定,但不能提出或修改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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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运作
宪法列举了荷兰公民的基本权与社会权,并陈述行政、立法、司法等机构的立场与功能。
必须注意的是,《荷兰宪法》仅适用于荷兰王国的欧洲地区和荷兰加勒比区(博奈尔岛、圣尤斯特歇斯岛和萨巴岛)。荷兰王国有自己的章程,记载包含阿鲁巴、库拉索、圣马丁在内的联邦政治制度。
荷兰没有宪法法院,法官也无权进行违宪审查。不过,国际条约和王国章程允许最高法院法官在特定案件时可进行违宪审查。此外,所有不符合“法律”在字面上的严格定义的立法(如政策方针或省级、基层政府提议的法令)都可进行合宪性审查。
宪法修正案须由议会两院两度批准才能通过。第一次,两院采过半数制。在议会解散及普选结束后,新的议会两院须以三分之二多数决再一次进行表决。修宪的过程如此严格乃是避免修宪只是一时政治激情而做出无法挽回的错误。
政治体制
荷兰自1815年3月16日成为君主制,一直由奥兰治-拿骚王室(House of Orange-Nassau)统治。现任荷兰国王是威廉-亚历山大,于2013年4月30日即位。
奥兰治王子(Prince of Orange)在被法国驱逐之后,宣布成为荷兰君主。1815年,目的在于重划拿破仑战败后欧洲政治地图的维也纳会议,承认奥兰治王室的统治权。奥兰治-拿骚王室获得今日的荷兰和比利时,组成荷兰联合王国(United Kingdom of the Netherlands)。1815年至1890年,荷兰国王同时兼任卢森堡大公。之后荷兰历经漫长的宪政改革而成为君主立宪国家。
宪法规定,国王是国家元首,在政府组成和立法过程中有其任务。他必须共同签署所有法律,使其生效。国王依其职权,是国务委员会(Council of State)的主席,委员会对内阁的所有立法提出建议,同时也是行政法的最高法院。虽然国王应认真发挥其功能,但也要避免在这些职位上施加压力。国王也在普选后或内阁危机后的组阁中发挥核心作用。自从联合内阁成为常态之后,国王在组阁过程中的角色将会影响未来几年的政府政策。国王会指派“组阁者”(Formateur),负责主持组阁会谈。组阁会谈作出结论后,国王会任命内阁。由于这项提议是属于公共记录,国王很难不选择议会最大党的意见。另一方面,在皇宫中实际所谈论的,一般人无法得知。内阁垮台时,首相需请求国王解散内阁。
行政
宪法上,荷兰政府由国王与内阁首长所组成。国王在政府组成中的作用有限,并且不主动干预每日决策。包含国王在内共有16位大臣(部长)。各部大臣组成大臣会议(Council of Ministers),推行法律与政策。大臣会议于每周五在内庭的休战厅(Trêveszaal)召开。自1939年起,内阁能指派不管部大臣。
内阁由全体大臣及国务秘书(Staatssecretaris)所组成。国务秘书接管大臣的部份职责。他们只有在特定主题时,才会获邀参与大臣会议。
大臣会议透过共治的方式制定决策。包括首相在内的所有大臣(理论上)都是平等的。在休战厅内,大臣可针对所提议的决策自由的进行辩论,并对各个内阁政策发表意见。所有成员须遵守及支持大臣会议所做出的决策,若是不同意则必须下台。通常,要透过很大的努力才能在决策上达到相对一致的看法。另外,大臣会议也有投票机制,但几乎不使用。
内阁对议会负责。大臣不能具有议员身分,当议员决定担任大臣时,必须放弃他在议会的席位。当大臣或国务秘书不再被议会多数所支持,依照惯例必须辞职下台。
由于选举制度和缺乏强力政党,由两三个政党所组成的联合政府成为荷兰政治的常态。
首相任务是协调政府政策。他是大臣会议的主席,有权制定会议的议程。另外,首相也同时兼任总务部大臣(Ministry of General Affairs)。总务部任务是协助首相完成上述任务,及宣传政府提案与决策。自第二次世界大战起,首相的职位变的更加重要。
立法
荷兰国会制度采用两院制,上议院(参议院)全称国会一院,下议院(众议院)全称国会二院。
荷兰的上议院,设有75个席次,定期从各省的参议院改选议员, 由参议院代表间接选举产生。
荷兰的下议院定期改选, 设150个席次, 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其中最大的政党联盟组成内阁。
司法
其他重要政治运作
在荷兰的政治运作中有五个单位被称做国家最高委员会,荷兰宪法明定期为独立运作的单位,分别是国会的两个议院(国会一院、国会二院)、国务委员会、荷兰审计院以及国家监察使。
审计院负责调查公共基金的收集以及支出,监察使负责政府运作的相关投诉,国家委员会负责给予内阁建议,并收集相关组织的报告以抛开政客间的成见,以求在政治与公共事务的辩论之公平性。
这是荷兰传统的非政治性的共事决策机构,通常由学者或大企业家组成。
多数突出的谘询委员出身于社会经济理事会(Sociaal Economische Raad, SER),而又通常来自贸易联盟、工会以及政府任命的专家,其初步规划了财经以及社会的重大决策,并且予以政府真知灼见,性质就如同国家最高委员会,地位不容轻易的忽视,社会经济理事会采取产业组织(Publiekrechtelijke Bedrijfsorganisatie)的结构,是为半正规性的组织可以为特别的经济部门制定政策。
以下组织会出席社会经济理事会:左翼组织荷兰贸易联盟、荷兰工会联合会(Federatie Nederlandse Vakbeweging)、全国基督教工会联盟(Christelijk Nationaal Vakverbond),以及经理阶级组成的管理技专业人员联盟联合会、工会VNO-NCW、中小企业组成的荷兰MKB以及农会荷兰农民LTO,理事会的三分之一成员是由委任任命,包含了经济相关领域的经济政策分析办公室、荷兰中央银行,传统上环保与顾客组织的代表会出席在社会经济理事会的工作小组。
其他突出的谘询委员会尚有经济政策分析办公室,这个单位专门负责经济发展的预测;荷兰统计负责研究社会经济发展的相关数据;社会文化计画办公室研究长期的社会文化趋势;荷兰公共卫生暨环境国家研究所,其针对政府在环境与国民健康议题予以建议;科学政府政策委员会针对社会、政治经济趋势的长期走向予以政府建议。
政党
分权政府
荷兰的地方政府是由十二个省份所组成的,省份主要负责空间规划、健康政策以及娱乐,而行政区划则由中央政府所订定,此外省还可以监督市镇以及水利委员会的政策以及财政,行政权由国王专员以及省执政(荷兰语:Gedeputeerde Staten)团负责,专员由内阁以及王国关系事务部来任命与监督,执政团则由省的立法机构任命与监督,省政府本身的官员则由直接选举产生。
在荷兰的地方政府一共有418个市镇,市镇主掌教育、空间规划以及社会安全,行政区划由中央以及省份划分,由市长与市议员团(荷兰语:College van Burgemeester en Wethouders)共同领导,市长由内阁以及王国关系部认明与监督,市议员则由市议会(荷兰语:Gemeenteraad)任命与监督,议会由直接选举产生,在加勒比海的地方政府设有三个公共实体被称做特别市镇,而不隶属任何省份,由一名总督(荷兰语:gezaghebber)以及岛屿代表向岛屿议会负责,议会采取直接选举产生,他们的行为准则类似市镇,但是权限却比市镇还大。
阿姆斯特丹和鹿特丹的市长,被独立划分自己的行政区域(荷兰语:stadsdeel),拥有自己的权限。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荷兰独有的水利委员会,其肇因为荷兰全境位于低于海平面的地区,境内布满提防以及其他水利工程,委员会的选举不得有政党介入,其权限在于可向境内的居民征税。
政策方针
荷兰的外交政策是以四大承诺为基础:大西洋合作、欧洲整合、国际发展和国际法。自二战起,荷兰开始加入各种国际组织,像是联合国、北约和欧盟。荷兰经济非常开放,且十分依赖国际贸易。但荷兰对于软性毒品的开放政策,以及身为世界上主要的硬性毒品出口国之一,成为国际上极具争议性的议题。
政治史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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