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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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厅是夜店(Nightclub)的一种型式,大致可视为"Dance club"的译词,属夜生活文化的一部份。就字面来说,舞厅是供人跳舞的场地。然而由于各地的文化演变,使得这个词在不同的地方及不同的语境下可能指不同的娱乐方式。
此条目论述以部分区域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观点。 (2022年9月16日) |
依照中华民国经济部营业项目代码表的定义,舞厅系指提供场所,备有舞伴、供不特定人群跳舞之营利事业。舞厅与舞场、酒家、酒吧、茶室、旅馆、餐厅、百货公司、电影院、保龄球场、游乐场、撞球间、电动玩具业、夜总会、歌厅、特种咖啡厅、理发厅、KTV、MTV、浴室业等行业同属八大行业之一[1] 。
舞厅的舞伴或陪侍又称为舞小姐,多半陪跳社交舞。目前多半为计时收费[2]。
然而这种娱乐形式仅流行于80年代之前,如今已式微[3]。80年代在台湾开始流行“地下舞厅”[4](无陪侍,单纯为DJ播放当下流行舞曲,供不特定人群跳舞),“舞厅”一词的意义逐渐被替换。虽少数有陪侍的“舞厅”仍在营业,目前于台湾使用“舞厅”一词,其实常是指夜店或法规定义的“舞场”,而少有人联想到“陪侍”[5][6][7][8]。
香港的舞厅泛指以跳舞为主的娱乐场所,部份会有人驻场伴舞。流行于1960至1970年代。2000年以来,大陆的舞厅更多开始带有陪侍性质。在成都、重庆、西安、昆明、长春等城市,舞厅中有专门陪男客跳舞的舞女,每曲舞收费5-20元,称为“砂舞“、“黑灯舞“或者“摸摸舞“。民间戏称其为:脸挨脸,肚贴肚,半个小时挪一步,跳完打湿裤,跳时美若天仙,细看脸上斑点密布,开灯再看像吕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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