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高雄地方检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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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高雄地方检察署,简称高雄地检署或者雄检,是中华民国的检察机关,与台湾高雄地方法院合署办公。

沿革
台湾日治时期由日本人引进西方法制,台湾总督府于1896年(明治29年)5月1日发布《台湾总督府法院条例》,规定掌理民、刑事审判,采三级三审制,设有一高等法院、一复审法院及十五地方法院,各法院除设置判官外,同时设置检察官,并无独立之检察机关之设置,判官与检察官均由台湾总督任用。1898年,改采二级二审制,废除高等法院,仅置三地方法院(台北、台中、台南,地方法院之下另置“出张所”)及一复审法院。1919年,采取二级三审制,再次设立高等法院,虽废除复审法院,但在高等法院设置“上告部”及“复审部”,地方法院仍仅设于台北、台中及台南,将地方法院出张所改为“地方法院支部”,最初仅设置在宜兰、新竹、嘉义。1933年(昭和8年),增设“台南地方法院高雄支部”,并同时设立“台南地方法院高雄支部检察局”,此即高雄地检署之前身。换言之,在1933年以前,高雄地区并无独立之检察局设置。
- 1940年,台南地方法院高雄支部升格成高雄地方法院,于高雄街山下町三丁目九番地(今鼓山区山下里山下路)设立“高雄地方法院检察局”,管辖区域包括澎湖厅、高雄州以下之高雄街(之后升格成高雄市,直隶高雄州)、屏东郡、东港郡、潮州郡、恒春郡、冈山郡、凤山郡、旗山郡。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尾声时,山下町之局址遭轰炸炸毁,业务无法继续进行,只能暂迁至高雄州旗山郡龙肚(现美浓区福美路之玉清宫广善堂)办公。
- 1945年12月,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代表同盟国接管台湾后,“台湾高雄地方法院检察局”改称“台湾高雄地方法院检察处”,仍然维持院检不分的体制,管辖区域包括高雄县、高雄市、屏东县及澎湖县。
- 1980年7月1日,院检始分隶。
- 1989年12月24日《法院组织法》修正,易明为“台湾高雄地方法院检察署”,机关首长“首席检察官”亦同时改称为“检察长”。
- 2016年9月1日,台湾桥头地方法院检察署成立,管辖北高雄26区,本署辖区缩减为高雄市小港、旗津、前镇、苓雅、新兴、前金、三民、鼓山、盐埕、凤山、大寮、林园共12区,及东沙与南沙群岛。
- 2018年2月8日,全台法院检察署机关衔删除“法院”二字,直接称为检察署。[1]
- 2018年5月25日《法院组织法》修正,改为今名“台湾高雄地方检察署”。
管辖区域
机关组织
- 检察长
- 主任检察官
- 检察官
- 检察事务官
- 观护人室
- 法医室
- 书记处
- 纪录科
- 执行科
- 文书科
- 研究考核科
- 总务科
- 法警室
- 人事室
- 会计室
- 统计室
- 政风室
- 资讯室
历任检察长
注释
参考资料
参见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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