颠覆国家政权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刑事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的一个罪名,最高可以判处死刑,是俗称的“八大罪”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來源於1997年修訂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加入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条文。但該罪的最高刑期只有5年,因此在其立法後,備受質疑其無法有效嚇阻貪污與賄賂。故在2008年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修法草案擬將其刑上限提高為10年。 朱胜文,曾任中国哈爾濱市副市長。 杨达才,曾任中国陕西省安监局局长。
资敌罪资敌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的一个罪名,最高可判处死刑。是指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12条规定 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顾同舟(1920-2007),原任
任環馬蹟山。其別部屯嘉定者,火爇之,盡死。論功,廕一子副千戶。母憂,奪哀。賊屯新場,環與都司李經等率永順、保靖兵攻之。中伏,保靖土舍彭翅等皆死,環停俸戴罪。賊平,乞終制,許之。踰二年卒,年四十。給事中徐師曾頌其功,詔贈光祿卿,再廕一子副千戶,建祠蘇州,春秋致祭。環在行間,與士卒同寢食,所得賜予悉分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