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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修正案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二十二修正案(英语:Twenty-second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简称“第二十二修正案”(Amendment XXII),规定了美国总统的任期制。该修正案于1947年3月21日由美国国会批准提交各州认可,并于1951年2月27日得到足够数量的州批准而生效。
此修正案通过后,富兰克林·罗斯福笃定成了美国唯一担任过四届的总统;此前美国总统在宪法上并无任期限制,但由于第一任总统乔治·华盛顿立下总统任期最多两届八年的传统,之后的总统一般跟随两任就下台的不成文习惯。修正案生效后,总统只能担任四年两届、共八年的任期;已经担任过两届总统的人,亦不允许在隔一个任期后再次参选。但对于完成两届任期的总统是否可以继续竞选副总统,尚存争议。
根据第二十二条修正案的措辞,其重点在于限制个人当选总统超过两次。关于该修正案的含义和适用,特别是与1804年批准的第十二条修正案的关系,引发了一些问题。第十二条修正案规定,“任何在宪法上不符合总统资格的人也不能担任美国副总统。”[1]虽然第十二条修正案规定总统和副总统的年龄、公民身份和居住地的宪法资格,但尚不清楚由于任期限制而不具备总统当选资格的人是否可以被选为副总统。由于这一模糊性,曾两次当选总统的人可能会被选为副总统,并由于现任总统的死亡、辞职或被免职而继任总统,或从美国总统继任顺序中的其他规定职位继任总统。[2][3]
一些人认为,第二十二条修正案和第十二条修正案禁止任何两届总统担任副总统,以及从总统继任顺序中的任何位置继任总统。[4]另一些人则认为,第十二条修正案的原始意图是关于服务资格(年龄、居住地和公民身份),而第二十二条修正案是关于当选资格,因此曾任两届总统的人仍然有资格担任副总统。没有任何修正案限制某人被选为副总统并继任总统以完成剩余任期的次数,尽管该人可能被禁止竞选额外的总统任期。[5][6]这种区别的实际适用性尚未得到检验,因为没有任何人曾结束总统任期后再当选副总统,不论其任期长短。
自1951年宪法修正案生效以来,有6位总统当选两个任期,因此不能再竞选第三个任期,包括德怀特·艾森豪、理查·尼克森、罗纳德·雷根、比尔·柯林顿、乔治·沃克·布希、巴拉克·欧巴马、唐纳德·川普(任期不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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