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第二十七修正案
限制國會自己調整薪資的權力的美國憲法修正案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二十七修正案(英语:Twenty-seventh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简称“第二十七修正案”(Amendment XXVII),是禁止美国国会在下一届议员任期开始前增加或减少议员工资(即自己给自己加薪)相关决定生效的法律。本修正案是美国宪法最新通过的修正案,但也是最早提出的美国宪法修正案之一。



1789年9月25日,美国召开第1届国会。在会上,包括本修正案在内的12项修正案一并被提交到各州以供批准。其中,共有十项修正案在1791年得到批准而生效,成为了著名的权利法案。然而,本修正案与国会席位分配修正案没有得到足够多的州认可,无法生效。至此,关于国会工资的修正案就几乎被完全遗忘。
直至1982年,德克萨斯州大学奥斯汀分校的二年级学生格雷戈里·沃森(Gregory Watson)在学习美国政府课程时,为完成关于“政府流程”的一项作业,在研究宪法历史后重新发现了本修正案。沃森便撰写了一篇论文,称本修正案在理论上依然有效且可以被各州投票通过,并将其作为课堂作业提交。然而,这项作业仅得到了“C”的分数,在向教授申诉无果后,他发起宣传活动号召各州议会投票通过该修正案,并最终获得成功[1]。可惜他的分数因为已经送出暂时无法修改,直到2017年,大学教授扎克·埃尔金斯(Zach Elkins)变更了沃森的作业成绩,正式将分数从“C”修改为“A+”。[2]
宪法修正案于1992年5月7日达到足够数量的州(38个州)批准而生效[3],距离国会于1789年制定此修正案并送交各州批准时已经达202年7个月又10天,成为了历时最久才批准的宪法修正案[4]。
修正案内容
本修正案由国会于1789年提出,原文如下:
No law, varying the compensation for the services of the Senators and Representatives, shall take effect, until an election of Representatives shall have intervened.[5]
- 翻译:任何关于改变参议员和众议员服务报酬的法案,在众议员经过改选之前,不得发生效力。
背景
第二十七修正案规定任何国会议员薪资的改变只在下一任联邦众议员上任后生效。又被称为《1789年国会津贴修正案 (Congressional Compensation Amendment of 1789)》、《国会报酬修正案 (Congressional Pay Amendment)》、《麦迪森修正案 (Madison Amendment)》的第二十七修正案,目的是为了限制国会调整自己薪资的权力。如果不予限制,这就会是一项很明显的利益冲突。
有些州也曾建议过相似的宪法修正案。北卡罗来纳州在以核定美国宪法为由而举办的1788年宪法会议中,其中之一的修宪建议本文是:
“ | The laws ascertaining the compensation of senators and representatives, for their services, shall be postponed in their operation until after the election of representatives immediately succeeding the passing thereof; that excepted which shall first be passed on the subject. | ” |
- 翻译:任何有关参议员和众议员,为了他们的服务而赋予津贴的法律,应延迟至继任的众议员当选后生效;除了首次通过这题目的议员外。
弗吉尼亚州在1788年宪法核定会议中以北卡洛莱纳州相同用词建议了同样的宪法修正案。纽约州在其1788年宪法核定会议中强烈要求国会斟酌在宪法加入这段文字:
“ | That the Compensation for the Senators and Representatives be ascertained by standing law; and that no alteration of the existing rate of Compensation shall operate for the Benefit of the Representatives, until after a subsequent Election shall have been had. | ” |
- 翻译:参议员和众议员的津贴应予法律明文规定;另任何有关众议员利益的修改只在接下来一次选举后生效。
1816年,在国会提交各州批准这宪法修正案(和其他十一条修正案一起)后四分之一个世纪后,麻萨诸塞州议会以与1789年国会提交版本几乎相同的文字,期望能有这一宪法修正案。这修宪建议据说后来在麻萨诸塞州众议院以138比29通过。肯塔基州议会在1816年12月或1817年初通过了相似的修宪建议;在1817年或1818年1月田纳西州州议员们跟进,通过了相同的修宪建议。
制定与批准

1789–1792年通过
1873年通过
1978–1991年通过
1992年通过
1992年后通过
通过两次 (北卡罗莱纳州: 1789/1989; 肯塔基州: 1792/1996)
未通过
美国国会于1789年9月25日制定、并获得下列各州批准此宪法修正案:
- 马里兰州 (1789年12月19日)
- 北卡罗来纳州 (1789年12月22日)[8]
- 南卡罗来纳州 (1790年1月19日)
- 特拉华州 (1790年1月28日)
- 佛蒙特州 (1791年11月3日)
- 弗吉尼亚州 (1791年12月15日)
- 肯塔基州 (1792年6月27日)
- 俄亥俄州 (1873年5月6日)
- 怀俄明州 (1978年3月6日)
- 缅因州 (1983年4月27日)
- 科罗拉多州 (1984年4月22日)
- 南达科他州 (1985年2月21日)
- 新罕布什尔州 (1985年3月7日)
- 亚利桑那州 (1985年4月3日)
- 田纳西州 (1985年5月28日)
- 俄克拉何马州 (1985年7月1日)
- 新墨西哥州 (1986年2月14日)
- 印第安纳州 (1986年2月24日)
- 犹他州 (1986年2月25日)
- 阿肯色州 (1987年3月13日)
- 蒙大拿州 (1987年3月17日)
- 康涅狄格州 (1987年5月13日)
- 威斯康星州 (1987年7月15日)
- 佐治亚州 (1988年2月2日)
- 西弗吉尼亚州 (1988年3月10日)
- 路易斯安那州 (1988年7月7日)
- 艾奥瓦州 (1989年2月9日)
- 爱达荷州 (1989年3月23日)
- 内华达州 (1989年4月26日)
- 阿拉斯加州 (1989年5月6日)
- 俄勒冈州 (1989年5月19日)
- 明尼苏达州 (1989年5月22日)
- 德克萨斯州 (1989年5月25日)
- 堪萨斯州 (1990年4月5日)
- 佛罗里达州 (1990年5月31日)
- 北达科他州 (1991年3月25日)
- 密苏里州 (1992年5月5日)
- 亚拉巴马州 (1992年5月5日)
- 密歇根州 (1992年5月7日)
- 新泽西州 (1992年5月7日)
直到1992年5月7日,第二十七修正案才完成批准并开始生效,密歇根州是第38个批准的州份。后来被揭露肯塔基州其实在1792年就批准了该修正案,使得密歇根州成为实质上第39个批准的州份。虽然密苏里州与阿拉巴马州在两天前的1992年5月5日就已经批准(使得它们成为第38个州份之一),联邦政府的正式纪录仍然认为密歇根州是第38个批准该修正案的州份。[7][9][10][11][12]
参考资料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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