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斯图尔特·密尔(英语:John Stuart Mill;1806年5月20日—1873年5月7日),也译作约翰·史都华·穆勒,英国效益主义、自由主义哲学家、政治经济学家、英国国会议员。其哲学著作闻名于世,研究范围包括政治哲学、政治经济学、伦理学、逻辑学等,其著作《论自由》是古典自由主义集大成之作[2],而在19世纪古典自由主义学派影响巨大。[3]
密尔是边沁后效益主义者之一。在政治上,密尔继承其父詹姆斯·密尔在英国东印度公司工作[4],又在晚年代表英国自由党胜出英国国会下议院选举,成为下议院议员。他是继亨利·亨特,第二位透过在英国国会提出议案要求给予女人选举权。[5][6]
生平
约翰·斯图亚特·密尔,1806年5月20日生于伦敦,是著名功利主义哲学家詹姆斯·密尔(1773-1836)的长子。詹姆斯来自苏格兰的贫困家庭,苦学成功,17岁便为约翰·斯图亚特爵士选为其女之家庭教师,并被送往爱丁堡大学就读,1798年成为合格的传教士,但终身未传过教,并且视基督教为进步的最大障碍。1805年与哈莉耶特·布洛结婚,年馀产下一子,以爵士之名名之。
詹姆斯对于心灵的观点深受约翰·洛克(1632-1704)之影响,认为心灵最初就如同一张白纸,而思想来自于感觉经验的积累,而密尔就是詹姆斯的那张白纸,于是密尔从三岁就开始读希腊文,八岁开始学拉丁文、代数、几何,九岁遍读希腊史家的重要著作,少年阶段结束时,他已经具备了比大学毕业生还要广泛的知识。据密尔《自传》表示,他认为人在成长的初期,只要经过适当的训练,可以吸收和理解的数量远超过常人所能想像,他表示自己并非上驷之才,但经过这样的训练,一样能够具有一定程度的思辨能力。[7]
父亲对密尔的教育以功利主义当作伦理学的基底,源自于詹姆斯与边沁的交情,事实上密尔自己也与边沁常有接触,边沁死后还负责整理他的著作;在这样的情况下,密尔有意无意成为功利主义学派的接班人。
在密尔青年期的晚期,在古典哲学的雄厚背景下,对政治经济学与法学又下了一番苦工,并且开始在报刊文献上发表文章,其中最主要的场域是在哲学激进派的喉舌《西敏寺评论》,与之相抗衡的是辉格党的《爱丁堡评论》以及托利党的《季刊》,他并且组织了学社与年纪长他不少的人展开学术思辨,并且以读书会的形式增加自己在政治经济学、逻辑学与心理学的知识。1823年,进入东印度公司任职,此后便以公务生涯为职,直到东印度公司在1856年解散为止,这样的公务生涯,使得他成年这段时间有大量的时间从事思想工作。
总结他的学习生涯,很少玩伴、很少嬉戏,很多书籍和很多父亲的话语,这样的生活在1826年出了问题,在那一年他进入了一种精神危机的状态,在这段时间里他不断思索作为一个人的价值何在,并且渐渐从华滋华斯(1770-1850)的诗中得到一些启发,五年后精神危机慢慢过去,他的思想也就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并且开始大幅修正原来的功利主义观。在生活方面的突出之处在于他开始大量阅读具有不同观点人士的著作,例如英国浪漫派的哲学家塞缪尔·泰勒·柯勒律治(1772-1834)、奥古斯特·孔德(1798-1857)与圣西蒙(1760-1825)等等;在对民主政治的讨论上,他受到亚历克西·德·托克维尔(1805-1859)很大的影响。当然影响他成熟时期最大的是他与哈丽雅特·泰勒(1852年之后成为哈莉耶特·泰勒·密尔)长达20年的相互爱恋以及6年的婚姻生活。在密尔人生的几个阶段里,值得注意的是每个阶段都有一个对话者,从早期他的父亲,1830年之后是哈丽雅特·泰勒,到1858年之则由海伦·泰勒(哈莉耶特之女)取代,这些人的思想与行动当然也影响密尔甚钜。
密尔对于现状的不满多少来自于哈莉耶特·泰勒的影响,特别是结婚之后,密尔的公开活动一度变得很少,在两人思想的激荡下,密尔的重要著作有许多都在此时出现。泰勒的思想不仅在当时非常的前卫,即便是放在当今的时空下,她的若干看法比起许多的女性主义者也不遑多让。例如她反对爱情,因为爱情奴役了女性;对基督教的反对,因为它造成了个人解放的障碍,形成了社会专制;对于社会主义的关注,使得密尔重新思索了公平正义的问题,这些在密尔的著作中都不难发现其踪迹(Hamburger, 1999:23-30)。也正由于她对于密尔的重大影响,当我们去检视密尔著作中关于人的理想概念的同时,也不能忽略了她作为一个密尔的典范所产生的作用。
在这段恋爱与婚姻的前后,正是密尔著作发表的高峰期,包括了《逻辑体系》(1843)、《政治经济学原理》(1848)、《论自由》(1859)、《论代议制政府》(1861)、《功利主义》(1861)、《女性的屈从地位》(1869)与《论社会主义》(1876)等等。
在宗教上,密尔主张不可知论和怀疑论。[8][9][10][11]
密尔晚年并且曾经担任过一任的国会议员(1865-8),任内为改革法案与劳动阶级的利益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并且极力参与政治与社会改革工作。
主要思想
因不满过往归纳论证的方法,只流于举例论证,密尔继承法兰西斯·培根,提出五种不同的归纳论证方法,包括一致法、差异法、同异联合法、剩馀法、变化法。[12]
整个有关自由的立论是他基于功利主义的方法论的延续,密尔认为不涉及他人利害的行为,他人都无权加以干涉,亦即密尔提出的伤害原则在自由问题的适用:
“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地可以个别地或者集体地对其中人任何分子的行动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为了自我防卫。”[13]
也即,只有在社会当中的某个成员的行动事实上上有可置信的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对他人的危害,集体才有理由对其行动进行干涉,除此之外任何人和任何团体在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等方面均无权干涉。在论证个人自由的必要性方面,密尔认为:
一方面,欧洲文明受惠于“道路选择的多样性”,现实世界多样性与差异性是人类社会本该追求的目标状态。他认为只有保证个人在其自由疆界内自由追求个人福利的状况,才能够保持世界的多样性,以及提供给人们功利意义上的多样性和差异性带来的福利。“让人类按照他们自己认为好的方式生活,比强迫他们按别人认为好的方式生活,对人类更有益”。
对于极权主义国家或家长制的统治国家,密尔认为这样必然导致人的发育迟缓、思想狭隘和智力的萎缩,因此,密尔主张社会的讯息应该集中,而对人施以限制或控制的权力则应该分散。
另一方面,密尔从知识增长和人类真理的发生机制上,认为个人自由是最高效保证知识增长的必要保证。为了保证真理为大众所接受,密尔甚至认为保持一定的反面与错误意见也是必要的。“一旦战场上没有敌手,教师和学者就会在他们的职位上沉睡。”他认为正是在与异议的辩驳于争论过程当中,才能够更有力和充分地让真理脱颖而出。
密尔提出三条理由,具体有三种反对政府干涉的情况[14]
- 由个人操办比政府操办在效率上更胜一筹。
- 有一些事情,虽然表面上由个人操办未必比得上政府机关操办的效果好,但是仍适合由个人而非政府操办。
- 不必要地增加政府的权力,会带来极潜在的祸患。
在政府的权力限制方面,密尔主张应该不宜过量地将一般活动转入政府,以避免权力过于集中于政府。
密尔继承边沁的效益主义思想,指出伦理学领域的终极问题解决完全可诉诸效益主义原则,综合前人理论密尔归纳总结了效益主义的“最大幸福原理”。在密尔看来,幸福就是指快乐和免除痛苦;不幸,是指痛苦和丧失快乐。对于任何事物如果值得欲求,要么是因为内在于事物之中的快乐,要么是它们是增进快乐避免痛苦的手段。
边沁对效益主义的著名表述就是“最大幸福原理”,即一个人的行动应当在理智范围内始终以增加所有人的最大幸福为目标。密尔对效益主义的贡献在于定性分析幸福。
边沁将所有形式的幸福视为等同,密尔则主张知识和道德上的幸福优于物质或肉体上的幸福(即幸福分为高低两个层次)。密尔说:“宁做不满的人类,不做满足的猪猡;宁做不满的苏格拉底,不做满足的蠢人;如果蠢人或猪猡有相悖的观点,那是因为它们只看到问题中事关他们自己的那一面。”[15]
如果一个人同时体验两种幸福,他会更倾向其中一种,据此,密尔将幸福划分为两个层次。边沁则认为幸福量是等同的,图钉不比诗集差,[16]如果小孩子玩的跳格子游戏比歌剧院之夜令更多人感到快乐,那么社会就势必应该将更多资源用于推广跳格子游戏而不是运营歌剧院。密尔的主张则是,拥护简单幸福的人们多是从未体验过高级艺术,这不利于他们作出正确判断。举例来说,那些高尚的或哲学实践者比那些以自己快乐为目标的人更有益于社会。问题关键不在于行为者自己的最大幸福,而是全体幸福的最大值。[17]
密尔认为,受过教育的人有能力在更大程度上影响政府。所以密尔支持立法赋予大学毕业生更多投票权,因为他们才更适合来判断什么最有益于社会。
和他同时代的学者完全不同的是,约翰·密尔支持女权主义观点;这是因为密尔与他的妻子哈丽雅特·泰勒间有著非同寻常的哲学交流。在1865年在他作为女性选举权促进会的代表被选为国会下议员。 [18]1869年,密尔出版了《妇女的屈从地位》,否定了当时存在于男性和女性之间的区别是自然的这一常见偏见,转而证明两性区别更多的是源于社会性的因素。他认为一个公平的社会应该使每一个人--不论性别--都从中受益,但是社会对男性和女性的区别待遇使得受益者的冲突无法避免。他指出当时的社会制度给予一个人对至少是另一个人的无限权力——那个人同他住在一起,经常接受他的赠予——这种权力从他天性最偏僻的角落找出并唤起了潜伏的自私自利的萌芽;密尔认为,维多利亚时代的婚姻关系几乎就是男性对于女性的暴政--只是有好有坏罢了。但是,女性、社会对丈夫却有没有什么有效的束缚手段。从这个角度上,他断定给予女性选举权和离婚的权益才可以将妇女解放出来。 [19]
影响和评价
密尔对西方自由主义思潮影响甚广,尤其是其名著《论自由》,更被誉为自由主义的集大成之作,同时也与弥尔顿的《论出版自由》一道,被视为报刊出版自由理论的经典文献。这部著作的要义可以概括为: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害,个人(成人)就有完全的行动自由,其他人和社会都不得干涉;只有当自己的言行危害他人利益时,个人才应接受社会的强制性惩罚。这就是密尔所划定的个人与社会的权利界限,所以,1903年当严复第一次把《论自由》介绍到中国来时,书名就叫《群己权界论》。《论自由》的第二章专门探讨了言论自由问题,标题就叫《论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这部分论述对报刊自由主义影响最大。
密尔的经典之作《论自由》被认为是对十九世纪维多利亚社会中弥漫着的强制性道德主义的反抗。
密尔写《论自由》的目的是要在充斥着宗教不容忍与如影随形的伪善的维多利亚社会里,为个人抵御这些压迫势力提供一些保护。如果书中有哪一句话最能揭示《论自由》全书的宗旨,那这句话就是:“如果整个人类,除一人之外,意见都一致,而只有那一个人持相反意见,人类也没有理由不让那个人说话。正如那个人一旦大权在握,也没有理由不让人类说话一样。”
这种个人自由观念是建立在“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功利主义原则之上的,但是这种功利主义原则必须是最广义上的功利,即以人作为进步的存在者的永久利益为依据的功利。因为密尔认为,由于人类难免犯错,自由讨论才是最有可能发现新真理的途径,而对任何探究的封杀和排斥,都会对人类造成损失,因而都是不明智的。此外他还认为,只有通过争辩,才能让我们学会更好地表述和捍卫真理,并使真理保持旺盛的生命力。没有争辩,或者不允许争辩,只会让已经建立起来的真理变得不堪一击。
以赛亚·伯林认为密尔的学说虽然不乏过时的心理学知识还有缺乏严密逻辑的说服,但在个人自由领域他仍然是最经典的陈述,密尔的理论核心仍然是站得住脚的,对于人类那些最基本的特征与志向,他说出了某些真实而重要的东西。另外,伯林同时认为密尔没有闻名于世的重大发现或发明,在逻辑学、哲学、经济与政治思想方面他没有重大意义的发现,因此更应该称作一个世代、民族的教师,而非创造者与革新者[20]。
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家哈耶克在经济学领域方面认为密尔在认识论上除了能够“根据过去发生的少数事件进行因果判断外,再没有别的方式理解市场价值的决定因素”,所以事实上完全不能够领会边际效用理论,客观上拖延了经济学的“边际革命”的出现。在另一方面,哈耶克认为密尔坚持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福利等信条使其赢得了自由主义领袖和“理性主义圣人”的声望,但这种声望客观上将更多的知识分子引向了社会主义[21]。
著作
- 《穆勒名学》严复译(逻辑方面),1903年(2007年,ISBN 978-957-052-386-7)Google books (可阅读)
- 《论自由》,严复1903年译为《群己权界论》,被多次翻译再版——(大陆版:许宝骙译商务印书馆2005 ISBN 7-100-02027-1 (简体中文),台湾版:程崇华译,1986,台北:唐山。(繁体中文))
- 《论自由及论代议政府》,郭志崧译,1961,台北:协志。(繁体中文)
- 《代议制政府》 商务印书馆 1982 (简体中文)
- 《政治经济学原理》
- 《效益主义》
外部链接
- MetaLibri Digital Library: Utilitarianism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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