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发展区,(Comprehensive Development Area)是香港一种土地规划发展区域的一种类型,目的是把涵盖范围作综合发展,当中包括住宅或商业用途,提供休憩用地和其他配套设施。设立的原因是方便当局就环境、交通和基础设施等加以限制,对发展的组合、规模、设计和布局实施适当的规划管制。综合发展区与其他地带有差异,全个“综合发展区”范围规定土地必须完整发展,尽用该土地的潜在价值。

政策意向

自1976年起,香港政府开始将“综合发展区”地带(或前称“其他指定用途”注明“综合发展/重建区”地带)纳入分区计划大纲图内,其主要目的是促使市区重整,以及逐步淘汰互不协调及不符合规划意向的用途。

“综合发展区”地带的设立,旨在达致下列目标[1]

  1. 促使市区旧区进行市区重建及重整土地用途;
  2. 鼓励残旧地区(包括旧工业区)进行市区重整,并且淘汰不符合规划意向的用途,例如乡郊地区的露天贮物及货柜后勤用途;
  3. 提供合并土地及重整道路模式的机会,并确保各种土地用途及基础设施互相配合,从而善用土地的发展潜力;
  4. 促使在交通、环境及基础设施容量备受限制的地区,以及受到互不协调的土地用途邻接的问题困扰的地区,以整体协调的规划进行发展;
  5. 确保发展计划所涵盖的地区适时提供足够的政府、机构或社区设施、运输及公共交通设施和休憩用地,且在可能情况下,纾缓邻近地区设施不足的情况;以及
  6. 确保极具景观及美化环境价值的地区,以及别具设计特色或历史意义的地点在整体发展规模及发展设计上均受到适当管制。

申请要求

依据《城市规划条例》第4A(2)条,如申请在指定为“综合发展区”的土地范围内进行发展,申请人必须拟备一份总纲发展蓝图,并将之呈交城市规划委员会核准,除非城市规划委员会另有明文规定,指明无此需要。该总纲发展蓝图必须包括以下资料[2]

  1. 区内各拟议土地用途所占的面积,以及所有拟建建筑物的性质、位置、尺寸和高度;
  2. 各种用途拟占的总地盘面积和整体总楼面面积、建筑物单位总数及单位面积;
  3. 区内拟提供的政府、机构或社区设施、康乐设施、公共交通及停车设施、以及休憩用地的详情和范围;
  4. 区内拟建的任何道路的路线、阔度和水平度;
  5. 区内的美化环境建议和城市设计建议;
  6. 详细的发展进度表;
  7. 一份环境评估报告,说明拟议发展计划在施工期间及竣工后可能遇到或造成的环境问题,并须建议纾缓这些问题的措施;
  8. 一份排水和排污影响评估报告,说明拟议发展计划可能造成的排水和排污问题,并须建议纾缓这些问题的措施;
  9. 一份交通影响评估报告,说明拟议发展计划可能造成的交通问题,并须建议纾缓这些问题的措施。

状况

由于综合发展区发展完成后在分区计划大纲图中依总纲发展蓝图归入所属的土地用途,同时政府亦因应社区发展需求而规划新的综合发展区,故综合发展区的范围会有所变动,依2002年规划署向立法会规划地政及工程事务委员会提交的文件显示[3],1998年9月综合发展区土地共157幅,总面积达822公顷;至2002年3月,综合发展区用地减至130幅,总面积750公顷。综合发展区例子包括黄埔花园城市花园和富中心时代广场中环中心新纪元广场愉景新城浪琴轩海琴轩等。

外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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