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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务员中受到特别纪律约束的部门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纪律部队(英语:Disciplined Services, Disciplinary forces)为香港政府的一种公务员职系架构,继承自英属香港时期[1],指受到特别纪律约束的部队(部门),其招募、训练、工作都与军队有些类似。
香港纪律部队负责维持香港内部保安、社会治安秩序、救灾扶危及其他执法工作,目前共有七个纪律部队部门和两个辅助部队。
服务于相关部门的人员未必全属纪律人员(英语:disciplined services officer);例如文员等文职或行政人员不穿制服,不属于纪律部队。截至2010年年中,纪律部队有员逾62,000馀名,占香港公务员的总人数量逾1/3。
以下六大部队向保安局负责
以下两队亦向保安局负责,属于辅助部队,并非正式纪律部队
食物环境卫生署小贩管理队,身穿制服,但现不属于纪律部队。根据1979年《公务员薪俸检讨第一次报告书》第6.3段,小贩管理队曾经属于纪律部队。[5]
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警务处 | |||||||||||||||||||||||||||||||||||||||||||||||||||||||||||||||
警务处处长 | |||||||||||||||||||||||||||||||||||||||||||||||||||||||||||||||
警务处副处长 | 警务处副处长 | 警务处副处长 | |||||||||||||||||||||||||||||||||||||||||||||||||||||||||||||
(行动) | (管理) | (国家安全) | |||||||||||||||||||||||||||||||||||||||||||||||||||||||||||||
行动处处长 | 刑事及保安处处长 | 人事及训练处处长 | 监管处处长 | 财务、政务及策划处处长 | 国家安全处处长 | ||||||||||||||||||||||||||||||||||||||||||||||||||||||||||
警务处高级助理处长 | 警务处高级助理处长 | 警务处高级助理处长 | 警务处高级助理处长 | 首长级乙级政务官 | 警务处高级助理处长 | ||||||||||||||||||||||||||||||||||||||||||||||||||||||||||
行动部 | 刑事部 | 人事部 | 资讯科技部 | 财务部 | 国家安全处 | ||||||||||||||||||||||||||||||||||||||||||||||||||||||||||
支援部 | 保安部 | 警察学院 | 服务质素监察部 | 政务部 | |||||||||||||||||||||||||||||||||||||||||||||||||||||||||||
公共关系部 | 策划及发展部 | ||||||||||||||||||||||||||||||||||||||||||||||||||||||||||||||
警察总区 | |||||||||||||||||||||||||||||||||||||||||||||||||||||||||||||||
1841年1月25日,英军于现时香港岛水坑口街位置上陆,翌日于上环首次升起英国国旗,宣布管治香港岛范围。
1841年1月28日,时任英女皇维多利亚女王宣布由查理·义律负责英属香港的民政。
1841年4月30日,开设域多利监狱并由威廉·坚掌管,威廉·坚同时兼任总裁判官及警司。
1842年8月29日,签订《南京条约》。
1843年6月26日,香港成为英国殖民地,并由砵甸乍出任首位香港总督。
1844年5月1日,政府刊登宪报,香港警队正式成立。在此之前,伦敦警务处才成立12年。
1860年10月24日,签订《北京条约》,九龙界限街以南割让予英国。
1868年5月9日,早期的消防队成立,由查理士·梅理任消防监督。
1879年5月,监狱处脱离警队成为一个独立部门。
1898年6月9日,签订《展拓香港界址专条》,九龙界限街以北及新界租借予英国99年,及至1997年6月30日。
1909年9月,一队缉私小组成立并隶属于进出口署,进出口署成为工商署(因此,海关旧时俗称为“工记”)。
1919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引入第一辆救护电单车并成立救护车队,隶属于消防队;而紧急事件由警察和消防救护车应付;而非紧急事故才由医务卫生署处理。
1941年1月,消防队脱离警队成为一个独立部门。
1950年,医疗辅助队成立,成为香港首支辅助纪律部队。
1952年,民众安全服务队成立,成为香港第二支辅助部队。
1953年,全部政府救护车辆均移交由消防队控制。
1961年4月,根据1960年戴麟趾报告书的建议,消防队改称为消防事务处。
1961年6月7日,《入境事务队条例草案》进行首读,当时署理辅政司(现时称政务司司长)戴斯德于议事厅内向立法局议员讲解:
“ | 议员们,众所周知,在大部份地区,出入境事务都由独立部门或队伍来管制,但部份殖民地的出入境管制由警队兼任,现时香港亦一样由警队执行出入境管制,但政府认为现时是改变的时候。分工后会带来一定的好处。
现时隶属于警察入境管制部的警务人员,为著他们的事业发展,会升迁或调任至警队内其他部门,因而负责入境事务部的警务人员的入境管制专业知识及执法经验未能得以延续,由其现时香港正处于一个特殊的情势之中,因此,有需要将入境事务部脱离警队,并成立一个独立的入境事务队伍,由全职负责入境事务的部门首长来掌管,而于警察入境事务部的警务人员调任警队之其他部门后可专注警务工作,而留任的入境事务部警务人员可以在新成立的部门中有令人满意的事业发展及晋升阶梯。 本条例草案目的便是成立一支入境事务队伍,此队伍面对公众的事务队人员须穿著制服并成为一支纪律部队,所有事务队员均有如消防队及缉私队一样受殖民条例及常规命令约束,若初级人员干犯轻微罪行将交由助理处长处理,并可上诉至处长。本条例的第12条受权事务队人员逮捕权,相关的可逮捕罪行将于其后交代,但相关逮捕权与现时警队在处理有关罪行时一样,条例定明,被拘捕人士若未能被带到裁官面前或被释放,便须于被捕后12小时内带到任何一间警署。纪律部队之处分条文,见条例草案的第四部份,主要而言,均与现时警队的相类同。 |
” |
——署理辅政司戴斯德 |
1961年8月2日,二读后由全体委员会通过法案条文的第1至23条。然后,三读通过法案。
1961年8月4日,入境事务队脱离警队正式成为独立部门。
1963年9月,透过立法,将缉私队(现称香港海关)正式纳入为纪律部队。
1966年,救护车服务改组为半独立的救护车服务组,所有人员都是经过特别训练的救护人员。
1974年,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现改名为廉政公署)成立。
1977年,缉私队改称为香港海关。
1982年,香港海关正式成为独立的政府部门。
1980年代,香港公务员人数有显著增长,当中包括纪律部队的编制亦进行了相当的扩充。
2012年,于1970年代至1980年代聘请的纪律部队人员开始退休,使到未来5年的退休潮会有高达8,700人(平均每年有1,740人)退休,比较过去五年(6,246人)大幅增加。公务员事务局表示,未来10年纪律部队退休人员数目将会维持在每年平均约1,700至1,800人,或者是纪律部队职系整体人数的3.3%至3.4%。
纪律部队人员总工会主席林国豪表示,总工会于2012年7月初成立了两个工作小组,研究旧有长俸制及新的强积金制度纪律部队人员延迟退休的可行性、影响及福利问题,认为长俸制人员的“翻阉”机制一直存在,不需要另外建立新的制度及立法,但是机制下必须获得公务员事务局批核,香港警务处现时仍然有采用,其他纪律部队则较少,建议当局放宽批核条件,并且可以因应需要而弹性决定该名额,以纾缓退休潮下流失的富有经验人力资源[6]。
2019年11月中旬,因反修例运动,警务处处长委任不多于100名熟悉使用防暴装备的惩教署人员为特务警察。[7][8]
2019年11月尾,消息指警务处处长委任约140至150名香港海关及入境事务处职员为特务警察。经四日培训后投入工作,向警队提供支援工作,如守护高危建筑物,多不会上冲突前线工作。[9]
2020年年中,《南华早报》报道,警务处处长委任约130名消防员及救护员成为特务警察,部分政府飞行服务队成员亦会加入为特务警察。[10]
根据第238章《火器及弹药条例[11]》,警务处(包括辅警[12])、海关、惩教署、廉政公署、政府飞行服务队、入境处是获授予权力管有或经营枪械的6支纪律部队。[13]
枪械使用政策因应不同部门及部队的权力所限制而有所不同,其中香港警务处与香港海关拥有枪械的数量及人员佩枪的比例为最高。各部门及部队所配备的枪械亦有所不同,而基本制式均为手枪,最普遍为史密夫威信军警十型左轮手枪4吋重枪管型号,其次为格洛克17及格洛克19。
民众安全服务队及医疗辅助队是自愿性的辅助纪律部队,并非正规纪律部队。
上述的纪律部队中,惩教署[14]、入境事务处[15]、香港警务处、廉政公署[16]及香港海关[17]有权搜身[18];入境事务处[19]、香港警务处、廉政公署[20]及香港海关[21][22]有各自相关的法定拘捕权(须表明身分[23])。如惩教署职员(非执行特务警察职务期间)拘捕自由人及非纪律部队拘捕他人,是行使市民拘捕权,拘捕对象仅限于干犯可判处超过十二个月监禁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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