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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偿还债权人债务的个人或其他实体可以通过其寻求免除部分或全部债务的法律程序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破产(英语:Bankruptcy),是一种宣告债务人无力偿付债务及其后的一系列还款予债权人过程的法律程序。
此条目需要扩充。 (2008年9月15日) |
在法律用语上,破产与倒产不同,前者专指将事业结束,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变卖并分配给所有债权人的清算程序;后者则广义地包括清算程序以及将事业继续经营下去的重建程序。[来源请求]
破产的英文名称(Bankruptcy)演变自义大利文banca rotta。banca rotta意为“崩坏的银行”。相传此名称可追溯到热那亚共和国时代的传统。当时若有钱币兑换店资不抵债,其柜位就会被砸破,但亦有历史专家认为此仅为比喻而已。[1][2][3][4][5]
值得留意,在法文中,破产(法语:banqueroute)用作描述具诈骗性的破产案件。真正的破产案件会使用“faillite”(失败)一词。
不同国家的破产法律有很大的差异,一般来说常见的破产方式有两种:
资产低于负债不代表破产(资不抵债或负资产),企业可能有足够的收入来支付所有到期债务。比如百事可乐分离的百胜公司早期有16亿美元的股东赤字(负的股东权益)[6],但是因为百胜现金流转很强,对此根本没有问题。[7]
中华民国24年(1935年)7月17日国民政府制定《破产法》全文共159条。
其中第1条指出: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者,依本法所规定和解或破产程序,清理其债务。债务人停止支付者,推定其为不能清偿。
适用的人之效力有下述几点(根据第3条):
在中国大陆,企业破产与企业关闭、企业倒闭不同。企业破产是法律概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严格法律程序,必须由人民法院宣告并主持破产清算。而企业关闭、企业倒闭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偿还所欠债务清盘解散。例如,1998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决定关闭海南发展银行,但由于难以处理好法人存款等历史遗留问题,海南发展银行一直处于“死而不灭”的状态,既不清盘也不破产。
依照规定,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在中国大陆大部分地区,破产仅限于企业法人,而不适用于自然人。2019年7月16日,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在中国大陆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2020年5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指出健全破产制度,改革完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推动个人破产立法[8]。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是中国大陆首部有关个人破产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规定,在深圳市(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申请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9]。同年12月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10]。
《美国法典》的破产法典(Bankruptcy Code, Title 11 of the United States Code)规定了6种类型的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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