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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公開發布創作作品創建版權許可的組織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知识共享(英语:Creative Commons)又称创意共享[2]、创作共用、版权宣告[3],是一个非营利组织,该组织提供同名的一系列著作的授权方式,即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知识共享组织的主要宗旨是使得著作物能更广为流通与改作,可使其他人据以创作及共享,并以所提供的授权方式确保上述理念。知识贡献是一个每个人相互交流的过程。在知识自由传递的同时,接收者的知识将被重建。换言之,知识共享不仅可以定义为知识转移的过程,而且可以定义为知识发送者和知识接收者之间知识系统的交互和重构。[4]
原名 | Creative Commons |
---|---|
成立时间 | 2001年 |
创始人 | 劳伦斯·莱斯格 |
类型 | 非营利组织 |
法律地位 | 非营利组织 |
总部 | 美国旧金山 |
服务地区 | 全世界 |
方法 | 知识共享许可协议 |
重要人物 | Cable Green (CEO) |
收入 | ▼ $160万[1] |
捐款 | 2,736,370 美元 (2019年) |
员工数 | 147 |
奖项 | FSF Free Software Award for Projects of Social Benefit[*]、电子艺术大奖、Open Publishing Awards[*] |
网站 | creativecommons |
知识共享的理念与Copyleft紧密相连。传统的著作权中有两种极端,一端是“保留所有权利”(All Rights Reserved),另一端则是“不保留任何权利”(即公有领域,public domain)。该组织试图在两者中间广大的灰色地带保有弹性,使得创作者可以“保留部分权利”(Some Rights Reserved),思考并探索知识产权在信息时代的意义。知识共享可以提供多种可供选择的授权形式以及条款组合,创作者可与大众分享其创作,授予其他人一定条件下再散布的权利,却又可能保留其他权利。另外还有一种则是“撤回所有权利”(All Rights Reversed),与著佐权(Copyleft)相关。
知识共享协议允许作者选择不同的授权条款和根据不同国家的著作权法制定的版权协议,版权持有人可以指定以下的条件:(以下条件均不适用于原始创作者)
标志 | 英文 | 缩写 | 全称 | 说明 |
---|---|---|---|---|
Attribution | BY | 署名 | 您(使用者)允许他人对自己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及演绎作品进行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广播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但在这些过程中对方必须保留您对原作品的署名。 | |
Non-commercial | NC | 非商业性使用 | 您(使用者)允许他人对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及演绎作品进行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广播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但仅限于非商业性目的。 | |
No derivative works | ND | 禁止演绎 | 您(使用者)允许他人对您的作品原封不动地进行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广播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但不得进行演绎创作。 | |
Share Alike | SA | 相同方式共享 | 只有在他人对演绎作品使用与您的原作品相同的许可协议的情况下,您才允许他人发行其演绎作品。 |
在没有指定“NC”的情况下,允许对作品进行商业利用;在没有指定“ND”的情况下,允许在原作品基础上进行衍生创作。
另外,含有“NC”和“ND”知识共享协议的作品不被认为符合“自由文化协议”。[5]
混合搭配这些条件,产生了16种可能的组合,其中11种是有效的创作共用许可,5个是无效组合。无效组合中,有4种是同时包括“ND”和“SA”的条款的组合,因为这两种条款相互排斥;还有一种为没有要求任何条款的组合,称为“CC0”。11种有效组合中,五种缺乏“BY”的条款已经失效了,因为98%的特许人要求署名。[6][7][8]剩下的6种常用的授权为:
知识共享协议类似于开放出版物协议(OPL)和GNU自由文档协议。GFDL主要用于软件文档,但是也可以用于其它像维基百科这样的非软件文档的项目。而随著OPL的消失,他的创造者建议新的项目不要再使用它。但有批评者[谁?]认为OPL和GFDL都还不够“自由”,GFDL与CC协议不同之处在于它要求分发的作品提供一个“透明版本”,也就是说,不能是一个私有或秘密的格式。
知识共享在2001年正式运行,劳伦斯·莱斯格是创始人和主席。知识共享的最初版本在2002年12月16日发布。[11]本计画在2004年荣获电子艺术大奖网路愿景类金尼卡奖。
原本的知识共享授权条款是以美国法律体系写成的,所以用词可能无法完美地切合其他国家现存的法律。虽然某种程度上不见得如此,但使用美国法律体系,不顾虑本地法律可能导致授权条款无法执行。为了解决这问题,知识共享推出iCommons(International Commons)计画,调整法律用词以适应各国国情。2004年5月27日,iCommons推出2.0版。至2007年11月30日为止,已有41个国家完成本地化。自3.0版开始,原始的授权条款改以国际法及相关惯例撰写,称为“未本地化版本”或“未移植版”(Unported)[12],但各司法领域团队仍然会依其法律翻译、修改成该司法领域的适用版本。
在使用中文的国家和地区当中,台湾、中国大陆、香港已陆续完成该协议的本地化。中国大陆的正式命名为知识共享,台湾的正式命名为创用CC,香港的正式名称命名为共享创意。该套协议在民间也被称为创作共用[13][14]。
台湾由中央研究院资讯科学所于2004年完成Creative Commons的本地化版本,意味在台湾的法律下可以使用Creative Commons [15],并在2005年11月将台湾正式名称定为创用CC。[16]中国大陆由中国人民大学及CNBlog.org进行本地化,并于2006年3月30日正式发布知识共享中国大陆版(CC China)2.5协议[17][18],2010年12月再次发布知识共享中国大陆版3.0协议草案[19],2012年底,知识共享中国大陆版3.0协议完成了本地化并正式发布[20]。2008年1月,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3.0香港版进入本地化公众讨论的阶段[21][22]。并于2008年10月25日完成本地化。而澳门则于2010年下半年由澳门科技大学进行本地化,至今仍在进行中。而新加坡等地,至今为止尚未进行Creative Commons本地化的工作。
台湾的创用CC的工作团队最初是2003年11月由中研院资讯所的经费支应在台湾推广和维护的相关工作,自2009年后改为中研院资讯创新研究中心进行支持[16],2016年起相关的参与人力逐步转移到以开放文化基金会支援的社群志工。[23]
GNU自由文档许可证(GFDL)允许使用于商业目的,并可散布修改后的衍生创作,因此只有CC BY和CC BY-SA3.0可与GFDL单向相容(CC可改为GFDL,GFDL不可改为CC)。CC BY-SA的理念基本上与GFDL相同,但是因为一些条款细节有所出入而无法相容(CC BY-SA要求衍生作品同样以CC BY-SA发布,因此不能改以GFDL发布)。知识共享3.0中已经增加CC BY-SA对GFDL的相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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