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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是一个君主立宪制和议会民主制国家。立法权属于政府和国会。国会议员由比例代表制选举产生。瑞典首相是瑞典政府的首脑,领导内阁和执政党,故多是国会最大党党魁,并须经国会批准(不信任票不过半)而当选。由于单一政党难以取得国会多数,筹组政府便需不同的政党之间谈判和合作。筹组政府的过程由国会议长协调和监督,国王在当中没有角色。自大萧条以来,瑞典社会民主工人党在瑞典的政治中占有重要地位,多次成为执政党。瑞典大选每四年举行一次。司法机关独立于政府。
从维京人在庭选举国王开始,到 14 世纪的世袭王权结束,瑞典的民主发展历史基本同西欧一致。目前的瑞典民主体制形成于 19 世纪至 1921 年期间。瑞典政府自 1917 年起在事实上承认了议会制,而自 1975 年起在法律上确立了议会制。
瑞典宪法由四项基本法律组成:[1]
四项基本法律中最重要的是 1974 年的政府统治法,它规定了瑞典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界定了权利和自由。王位继承法是瑞典议会和贝尔纳多特王朝之间签订的条约,规定了后者继承瑞典王位的权利。瑞典宪法与大多数西方国家的不同之处在于,它拥有一院制议会、有限的市政自治权以及没有制衡立法机关的最高法院。行政权力被委托给政客,而不是权力分立。
瑞典首相由议会议长提名,通过消极议会制(negative parliamentarism)选举产生。这意味着只要少于 175 名议会议员投反对票,无论赞成票或弃权票的数量有多少,首相提名人都会得到通过。
瑞典的国家最高行政权力属于政府,由 1 名首相和大约 22 名负责各部门的部长组成。部长的任命由首相全权决定。首相由议长提名,并在议会投票后任命。君主不参与这一过程。推翻政府的唯一方法是在议会通过不信任动议,且该动议必须获得议会总票数的多数(至少 175 票)。当多数议员投反对票时,议会亦有权否决政府的预算提案,这是为了让少数群体也能参与国家治理。
政府的主要职能有:[2]
瑞典的一院制议会共有 349 名议员,每四年进行一次普选。议会的召开时间一般为九月至次年六月中旬。
立法活动可由内阁或议员发起。议员按照比例代表制选举产生,任期四年。议会可以修改瑞典宪法,但必须获得绝对多数的批准并在大选后确认。
自 1917 年改良派巩固实力、革命派退出该党以来,瑞典社会民主工人党一直在议会中占主导地位,至今只有五次大选(1976 年、1979 年、1991 年、2006 年和 2010 年)让中右翼集团在议会中获得了足够的席位来组建政府。这被认为是瑞典战后建设福利国家的原因之一。
瑞典每四年举行一次大选,同时进行地方地区选举。上一次选举于 2022 年 9 月 11 日举行。[3]
瑞典的法律借鉴了日耳曼法、罗马法和英美法,但是既不像法国和其他受法国民法典影响的国家那样编纂法典,也不像美国那样依赖于司法实践和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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