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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光(1512年—1594年),字汝观,号疏庵,山西阳城县(今属山西省晋城市)人。明朝政治人物。官至吏部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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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光为嘉靖二十三年(1544年)进士。授吴江知县。调仪封(今河南兰考)。擢兵部主事。改吏部,历文选郎中。三十八年正月升通政使司右通政、提督誊黄,四十年闰五月升太仆寺卿,十一月升顺天府府尹,四十二年三月升户部右侍郎、总督仓场、督理西苑农事,四十四年二月以疾乞归。
隆庆元年(1567年)十月起复,以原职兼都察院右佥都御史、巡抚河南,以养病未赴任。四年八月再起为刑部左侍郎,五年十月升南京刑部尚书,十二月改任户部尚书总督仓场。
神宗即位后,隆庆六年(1572年)七月王国光重新管理户部事务。万历三年(1575年),京察拾遗,王国光被南京给事中、御史弹劾,于是上疏请求罢官,被神宗挽留。次年,王国光再次请辞,获得批准,临行将多年心得总结成《万历会计录》献上,神宗深为赞赏,发送户部订正,书成后,神宗又下诏褒扬。
万历五年(1577年)冬,吏部尚书张瀚被罢官,重新启用王国光代职。不久加太子太保。王国光是万历初年张居正改革的重要助手。张居正死后,御史杨寅秋以六项罪名弹劾国光,神宗震怒,将王国光撤职。之后又念其功劳,命其复官以致仕。万历二十二年(1594年)病卒。
《明史》有传。[1]
《万历野获编》记载其年逾八旬,仍然好色不衰之事。[2]
曾祖王子文,义官。祖父王昺。父王承祖。母原氏,继母曹氏、张氏。具庆下。兄重光。弟争光、前光、奎光、近光、耿光。
《明史·列传第一百十三》:王国光,字汝观,阳城人。嘉靖二十三年进士。授吴江知县。邻邑有疑狱来质,讯辄得情。调仪封,擢兵部主事。改吏部,历文选郎中。屡迁户部右侍郎,总督仓场。谢病去。隆庆四年,起刑部左侍郎,拜南京刑部尚书。未上,改户部,再督仓场。神宗即位,还理部事。时簿牒繁冗,自州县达部,有缮书、输解、交纳诸费,公私苦之。国光疏请裁并,去繁文十三四,时称简便。户部十三司,自弘治来,以公署隘,惟郎中一人治事,员外郎、主事止除官日一赴而已。郎中力不给,则委之吏胥,弊益滋。国光尽令入署,职务得修举。边饷告匮,而诸边岁出及屯田、监课无可稽。国光请敕边臣核实,且画经久策以闻。甘肃巡抚廖逢节等各条上其数,耗蠹为损。
万历元年,奏言:“国初,天下州县存留夏税秋粮可一千二百万石。其时议主宽大,岁用外,计赢银百万有馀。使有司岁征无缺,则州县积贮自丰,水旱盗贼不能为灾患。今一遘兵荒,辄留京储,发内帑。由有司视存留甚缓,苟事催科,则谓扰民,弊遂至此。请行天下抚按官,督所司具报出入、存留、逋负之数,臣部得通融会计,以其馀济边。有司催征不力者,悉以新令从事。”制可。京军支粮通州者,候伺甚艰。国光请遣部郎一人司之,名坐粮厅,投牒验发,无过三日,诸军便之。天下钱谷散隶诸司,国光请归并责成:畿辅府州县归福建司,南畿归四川司,盐课归山东司,关税归贵州司,淮、徐、临、德诸仓归云南司,御马、象房及二十四马房刍料归广西司。遂为定制。
三年,京察拾遗。国光为南京给事、御史所劾。再疏乞罢,帝特留之。明年复固以请,乃诏乘传归。濒行,以所辑条例名《万历会计录》上之。帝嘉其留心国计,令户部订正。及书成,诏褒谕焉。五年冬,吏部尚书张瀚罢,起国光代。陈采实政、别繁简、责守令、恤卑官、罢迦纳数事,皆允行。寻以考绩,加太子太保。八年,当考察外吏,请毋限日期。诏许之,且命诖误者听从公辩雪。明年大计京朝官,徇张居正意,置吴中行等五人于察籍。
国光有才智。初掌邦计,多所建白。及是受制执政,声名损于初。给事中商尚忠论国光铨选私所亲,而给事中张世则出为河南佥事,憾国光,劾其鬻官黩货。国光再奏辩,帝再慰留,责世则挟私,贬仪真丞。及居正卒,御史杨寅秋劾国光六罪。帝遂怒,落职闲住。已,念其劳,命复官致仕。
《万历野获编·卷十一》老人渔色:山西阳城王太宰国光,休致时已七十馀,尚健饮啖,御女如少壮时。至今上十八年,则去国凡九年矣,时阳城民白好礼者,病亡,其妻李氏,国色也,王夙慕其艳,托诸生田大狩等,诱以为妾。其翁名白书,初执不从,后以威协,再以利动,遂许焉。李氏誓不更适,又力逼之,以刀刎死,一时传为奇事。按臣乔壁星得之,遂疏以闻。上命查勘后,亦不竟其事而罢。夫逾八之年,或嗜仕进,营财贿者,世亦有之,至于渔色宣淫,作少年伎俩,则未之前闻。或云王善房中术,以故老而不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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