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理论是刑罚学的重要理论之一,主张刑罚不是对犯罪的应报,而是在借由刑罚的设定,保障社会上人们的共同安全。在德国刑法学传统中,由于应报理论又被称为“绝对刑罚理论”(德语:absolute Straftheorie),因此预防理论被相应地称为“相对刑罚理论”(德语:relative Straftheor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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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理论可以分为“一般预防”和“特别预防”两大面向,每个面向又可分为积极的和消极的方法。一般预防的“一般”(general)是指“大众”;此刑罚目的旨在透过社会大众的信服或恐惧等心理作用,来减少犯罪。特别预防的“特别”(special)是指“个别犯罪人”,亦即已被送进司法机关处理的嫌犯或已定罪的犯人;此刑罚目的旨在透过对特定犯罪人的处罚或改善,来减少他们的再犯。
积极的一般预防旨在透过刑罚对大众进行教育,增进大众对刑法规范的认同,使人主动依规范行事,以此减少犯罪。消极的一般预防亦即威吓理论,旨在透过刑罚的严厉性和迅速性来警惕社会大众,使人们因害怕受罚而不敢犯罪。
积极的特别预防旨在透过对犯罪人的矫治、教化,使他将不犯罪的主流价值观内化,以此减少再犯。消极的特别预防旨在透过对(尤其是高风险的)犯罪人的(长期)监禁,使他因空间隔离而无法在社会上犯罪。
这四种预防理论并不是互斥的,而是可以互相补充。因为人类是多样的,人类遵守规范的原因也是多样的。并用多种观点才能达到最大的犯罪预防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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