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总局(葡萄牙语:Serviços de Polícia Unitários,缩写为SPU;英语:Unitary Police Service),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保安司辖下的部门。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于2001年正式在治安警察局、司法警察局以及当时的水警稽查局之上建立“总局”级别的警察总局,并规定该部门的首长为主要官员之一,以回应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订只有一位作为主要官员的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要求。局长是需要经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历任局长均是治安警察局局长出身,现任局长是梁文昌。2024年2月1日起,金融情报办公室并入警察总局内增设具技术及运作独立性的从属机构,以履行新增的职责。
此条目没有列出任何参考或来源。 (2021年1月28日) |
警察总局下分为两局:
- 简称治安警,负责社会治安、秩序及出入境。
- 简称司警,负责刑事案件调查,是便衣出勤的。
职责
- 指挥及领导其属下警务机构执行行动,但不影响警务机构的专属职权;
- 在民防体系协调方面统筹规划和提供技术支援,以及向安全委员会提供技术、行政及后勤支援;
- 参与预防及打击有关清洗黑钱、资助恐怖主义及资助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扩散的犯罪活动;
- 命令属下警务机构执行任务;
- 有效调配属下警务机构在行动上的资源;
- 集中处理及统筹刑事调查的一切工作,但不影响赋予司法当局在职务上的领导权,且不妨碍授予作为刑事警察机关的各属下警务机构的技术自主权和专属权限;
- 以包括资料互联在内的任何合法方式搜集、分析、处理及发布为履行职责所需的一切情报及资料;
- 监督属下警务机构执行计划、指令和任务;
- 集中收集及分析怀疑实施清洗黑钱犯罪、资助恐怖主义犯罪及资助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扩散犯罪的资料;
- 向澳门特别行政区或以外的主管实体提供藉上项分析所得的重要资料;
- 促进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或以外的公共或私人实体的交流和合作;
- 促进澳门特别行政区签订谅解备忘录、区际协议或其他国际法文书,以履行有关职责;
- 有权审查属下警务机构执行行动的能力。
组织法例
- 第1/2001号法律(2001年1月29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警察总局。
- 第9/2002号法律(2002年12月9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订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内部保安纲要法 – 废止十二月二十六日第76/90/M号法令及六月二十二日第26/98/M号法令。─ 经第1/2017号及第26/2020号法律所修改。
- 第5/2009号行政法规(2009年3月16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核准警察总局的组织与运作。─ 经第13/2017号行政法规修改、经第20/2021号行政法规修改并重新公布及经第3/2024号行政法规修改。
- 第142/2021号保安司司长批示(2021年12月6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核准经第20/2021号行政法规修改及重新公布的第5/2009号行政法规《警察总局组织与运作》第二十条第三款所指的附设人员。
- 第26/2023号行政命令(2023年6月19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修改警察总局人员编制。
- 第6/2024号保安司司长批示(2024年1月29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核准金融情报办公室内部规章。
组织架构
历任首长
参考文献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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