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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语言(英语:legal writing,又称法律术语、法律用词)是指在书写或阐述与法律相关的内容时所使用的语言。一般来说,法律文件的用语为求准确,都会对每一项事物有准确的定义。 内容近似文言文,但是以白话文书写。如“应该”要以“应”为表示,称“双方”为“甲乙”方,称“有嫌隙”为“素有恩怨”等。[1]法律语言与官僚语言(officialese)重合性很大,因其最广义均涵盖法规条文、行政文书、司法判决等面向。官僚语言如:“我们乐意帮你,但是你必须先回答以下问题。”进而从以下问题回推乐意之定义。
根据《牛津法律大辞典》,“法律语言”的定义指其注释义项涵盖了法律语言的产生、运用及法律语言的词语、文句等[2]。词条指出,法律语言最早是指英格兰和苏格兰的皇家判决、法律、诉讼程序、诉讼卷宗、特许状及法律书籍所使用的语种。关于“法律语言词语构成”的说明,与社团方言是一套符号系统的理论基本一致,词条指出“法律语言部分是由具有具体意义的单词组成,这些单词在日常用语中即使有,但也很少使用,如侵权行为人;部分则是为具有专门法律含义的日常用语的单词组成,如预谋、过失、非法侵入;还有部分是日常用语组成。”“法律如果有大量的专门词汇,其则会更好,而不会更糟。”另外,该词条还指出“法律语言在国际环境中还会产生更多的问题,将一种语言的法律文本转为另一种语言的法律文本是极为困难的。”这已涉及到法律翻译的问题。从以上引述可以看出,“法律语言”这一术语的确立源远流长,作为社团方言的法律语言随社会的发展而发展,随历史的演进而变革。
给任何事物定义,均在于揭示其本质特征与本质属性,以便确定研究对象与研究范畴,这是确保研究工作有序、有效、正确的必须。基于“法律语言生成理论”的阐释,法律语言可以定义为:为适应法律范畴特殊交际的需要,从全民共同语中分化出来的“社团变体”。换言之,法律语言是以全民共同语言为基础,在立法、司法与执法的全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具有法学专业特色的一种社团方言。[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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