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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送存(英语:legal deposit),即法律规定团体和个人将所发表的出版物呈缴至国家图书馆或其他指定的处所。需要法定送存的出版物一般为书籍期刊,但有时也会包括其他媒体(例如录音)等。不同国家对需要送存的出版物种类和需要送存的复本数目各有不同,以波兰的十九份最多。200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出版了订立法定送存法例的指引。[1]

各国状况

美国

在美国,任何出版物出版后,必须交两份予美国国会图书馆[2] 外国出版者如果在美国卖书,亦须交两本予美国国会图书馆。[3]

巴西

巴西联邦法律第10994条[4]和12192条[5]要求,巴西出版的书、音乐或期刊,必须送一个到巴西国家图书馆。

台湾

中华民国《图书馆法》中明定中华民国国家图书馆为中华民国出版品之法定送存图书馆,负责保存全国之图书文献,所有出版品皆需承缴给国家图书馆。

目前台湾完整保存政府出版品的寄存图书馆有十座,分别为一座立法院附属图书馆、三座国立图书馆、二座大学图书馆、四座市(县)立图书馆。[6]

香港

根据书刊注册条例,[7]在香港出版书后,出版者需在一个月之内,交出5本给政府,其中1本将送交公共图书馆。出版者违反此条例,就会被罚最高2000港元并留有案底。

中国大陆

在中国大陆,根据有关规定,凡初版图书,应向中国国家图书馆缴送3份,重印图书缴送1份。[8]实际操作上,收缴的样书先保存于书刊保存本库和中文图书基藏库,然后送往北区中文图书阅览区进行开架阅览;部分图书会由国家图书馆另行购买、索要或由出版社呈缴一本复本并在中文图书借阅区开放借阅。

日本

1875年,东京书籍馆日语書籍館帝国图书馆日语帝国図書館前身)建立,而出版条例日语出版条例(后改为出版法日语出版法)规定出版物须交文部省审查内容,其中1份转交给该馆送存[9][注 1]。审查机关改为内务省后送存制度依然继续,直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1946年废除出版法的送存要求[10]

1948年,国立国会图书馆法日语国立国会図書館法制定,建立纯粹为图书馆收集用的送存制度。现时,依国立国会图书馆法第24条 - 第25条之2,国立国会图书馆为日本唯一的法定送存图书馆。送存的对象出版物包括图书小册子期刊杂志报纸年鉴)、乐谱地图微缩胶片盲文资料,以及CD-ROMDVD等包装形式的电子出版物(含音乐CD及游戏软件)等[11]

按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及类似机关、地方公共团体及类似机关为出版者时,必须于发行后立即送存[12];民间团体及个人为出版者时,必须于发行后30日内送存[13],对无正当理由不送存的民间出版者可处书籍零售价格5倍以下罚款[14]。由于法律未规定民间出版者仅限商业出版,理论上自费出版同人志也包括在内。民间出版者为有偿送存制,送存后可得到书籍零售价格一半左右的“代偿金”[13]

操作中,国家政府部门的出版物先按法定送存份数交至行政司法各部门设置的国立国会图书馆支部图书馆,再由各支部图书馆送至国立国会图书馆;而独立行政法人、地方公共团体等则多选择直接邮寄至国立国会图书馆[15]。民间出版者多经由出版经销商日语出版取次地方、小出版流通中心日语地方・小出版流通センター送存,不经经销商则须出版者自己直接送存。送存方式除邮寄外,还可选择直接造访国立国会图书馆[15]

实际上,据国立国会图书馆2007年的调查[16],经经销商送存的图书送存率为88%,而杂志为72%,CD、DVD等音像资料仅有39%[注 2]森川嘉一郎日语森川嘉一郎[17]藤本由香里日语藤本由香里[18]次文化漫画动画游戏)领域很多出版物没有送存,亦有报道指漫画书籍不送存已成为惯例[19],更有研究称成人漫画的送存率不超过20%[19][20]。有意见指由于二战结束前的送存制度是为了审查出版内容,有出版社可能因此而不愿送存[20];而藤本则称“有的色情系出版者卖点就是‘官能’,成天和警察捉迷藏,就他们而言可能理由明确,‘不想送存以后被抓到证据’”[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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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参考文献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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