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油事件,是一种因人类活动而导致石油、柴油等油污泄漏的意外。漏油事件的结果可能会造成水污染,并影响海洋生态,需要花费很多的金钱来处理。 一般来说,漏油事件通牵涉油轮,因为油轮船身受损导致漏油,使油污排到水中造成污染。一些外泄事件也会发生在陆地上,油槽如果爆炸会波及到邻近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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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漏油事件的肇事者将处罚以二万元以上的罚款[1]。
以下是关于油外泄的法律定义:
油污损害,是指由于油轮逸出或排放油类后,在油轮本身以外因污而产生的灭失或损害,不论这种逸出或排放发生在何处,但灭失或损害必须是发生在任何一个国家的领土上,包括领海,并包括预防措施费用,以及由于预防措施而造成的进一步灭失或损害。但间接的或推测的或者并不是直接由于此项逸出或排放所造成的灭失或损害,应予除外[2]。
台湾的法律,所谓界定范围如下:
- 一、油轮发生事故,造成油污外泄或有油污外泄之虞者。二、船舶发生海难或其他意外事件,造成船舶载运物质或油污外泄,导致危害人体健康、严重污染环境之虞者。三、因油污排泄,造成严重海洋环境污染者。
台湾政府还以污染程度做情况,分为三级。低级属于小型外泄,情况为油外泄或有外泄之虞未达一百公吨,由海岸管理机关或地方政府应付。达到一百公吨至七百公吨的,油政府部会(如交通部、环保署、海巡署等等)负责应付。超过七百公吨的属于第三级重大外泄,就由“重大海洋油污染紧急应变小组”成立油污染紧急应变中心执行应变。[3][4]。
油外泄事件
- 1989年阿拉斯加港湾漏油事件
- 2001年1月14日,阿玛斯号货轮在垦丁东方海域搁浅并漏油,造成龙坑生态保护区的珊瑚礁被原油污染。
- 2007年11月7号,美国旧金山旁的海湾发生了20年来最严重的漏油事件,中国船只中远釜山号(Cosco Busan)撞上了大桥西侧的桥墩,使大约22万公升的燃油外泄到海湾[5]。
- 2007年12月7号,韩国泰安郡万里浦外海发生河北精神号漏油事故。
- 2009年3月11号,太古轮船公司(Swire Shipping)旗下的货轮太平洋冒险家(Pacific Adventurer)因为遭遇恶劣天气,在澳洲外海漏油达20万公升。事后船公司向澳国政府赔偿2100万美元[6]。
- 2010年4月20日墨西哥湾漏油事故
- 2017年6月26日到7月3日,台湾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马公行销中心湖西库区16号油槽漏油共8天,漏油量达6万8千4百公升95无铅汽油,污染地下水造成“总石油碳氢化合物”浓度超标3.3倍达每公升33.2毫克。[7][8][9]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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