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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绳返还(日语:沖縄返還/おきなわへんかん Okinawa Henkan */?),日本法律称为冲绳复归(沖縄の復帰/おきなわのふっき Okinawa no Fukki),指的是1972年5月15日美国放弃《旧金山和约》第3条规定的所有权利和利益,并将该条涉及的所有领土及其领水(即北纬29°以南的日本领土,但已于1953年和1968年归还日本的部分除外)的一切和任何行政、立法、司法权移交日本的历史事件[1]。
琉球历史系列条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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琉球旧石器时代 | |||||||||
冲绳贝冢文化 前5000年–12世纪 | |||||||||
御城时代 12–16世纪 | |||||||||
︵ 半 ︶ 传 说 时 代 |
天孙王朝 | ||||||||
舜天王朝 1187–1259 | |||||||||
英祖王朝 1259–1349 | |||||||||
三山 时代 1322 | 1429 |
中山国 1314 | 1429 |
(英祖) | 中 山 国 |
南山国 (大里 王朝) 1337 | 1429 |
北山国 (怕尼芝 王朝) 1322 | 1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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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度王朝) 1350 | 1406 | |||||||||
(尚氏) | |||||||||
琉 球 国 1429 | 1879 |
第一尚氏王朝 1406–1469 | ||||||||
第二尚氏王朝 1469–1879 | |||||||||
萨摩藩支配 1609–1872 | |||||||||
琉球藩 1872–1879 | |||||||||
大日本帝国冲绳县 1879–1945 |
鹿儿岛县 1872–1945 | ||||||||
美国治理时期 1945–1972 | |||||||||
日本 | |||||||||
日本冲绳县 (冲绳返还) 1972– |
鹿儿岛县 大岛郡 1953– | ||||||||
在1951年9月8日签订的《旧金山和约》第三条里,日本表示将会同意美国向联合国提出的任何将琉球群岛、大东群岛等北纬29°以南日本领土提交联合国托管制度的提议,并在美国提出此等提议前,由美国取得以上地区的所有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之后,美国在琉球(冲绳)设立琉球政府,兴建军事基地。美国在琉球群岛(冲绳)的施政引发了当地居民的部分民怨。
1951年,“日本复归促进期成会”成立,展开县民连署陈情运动。
1953年,“冲绳诸岛祖国复归期成会”成立,但是因为琉球列岛美国民政府的干涉被迫解散。[2]1960年,冲绳县祖国复归协议会(复归协)成立。
1968年11月,在琉球政府行政主席的首次例行选举中,主张立即回归的复归日本运动的中心人物屋良朝苗击败了主张阶段性逐步回归的冲绳自民党的西铭顺治,当选为新的行政主席。屋良朝苗在当选后要求美国立即将冲绳归还日本,此后启动了复归日本的谈判。在1969年日美首脑会谈上,美国承诺将冲绳归还给日本,以换取《美日安保条约》有效期限的延长。
日本前首相佐藤荣作内阁将“冲绳返还”列入重大课题之列。1970年(昭和45年)12月20日,在冲绳岛中部的胡差市发生反对美国统治的胡差暴动。在屋良朝苗等复归赞成派的努力下,美日最终于1971年6月17日签订《冲绳返还协定》,将冲绳归还日本[3]。同年12月31日,为确保冲绳法制顺利过渡、并整合至日本法制而订立的《冲绳复归相关的特别措置法》由天皇公布生效。
1972年5月15日《冲绳返还协定》生效,美国正式将其自《旧金山和约》第三条取得的一切行政、立法和司法权移交日本,冲绳县复县。
1978年7月30日,冲绳县内的道路通行方向恢复左行制(730),象征著日本全面重新接管冲绳县及“法制统一”。然而,驻日美军依然在冲绳县拥有大量军事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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