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梵语:कर्मन्,罗马化:karman,巴利语:kamma,汉语音译作羯磨或羯摩等),或称果报、业力、业报、报应,意为行动、作用或功业[1]。对相信存在灵性的人来说,该术语也指因果关系的灵性原则,通常被描述为业力原则(英语:principle of karma),其中个人(原因)的意图和行为会影响该个人的未来(效果)[2]:好意图和出于善念的行动有助于好的业和更快乐的转世,而恶念和恶行则有助于恶业和坏的转世[3][4]。
在诸多印度宗教(Indic religions)教义中,关于业力的学说与关于轮回的信念密切有关,因此与因果原则在灵性层面上的有效性在几世之后密切相关。在印度教、佛敎和耆那教中,该术语表示每一个行为的后果,行为和思想在各个方面的影响,尤其是对作为者本人的影响。佛敎及耆那教相信业力是通过法则产生的,而不是因审判者或明明上帝等生灵所作出的裁决而产生的:这与“神圣恩典”或“惩罚”无关。业力与转世之间在不同宗教的教义中有着不同的关系。与流行的看法相反,全部这些宗教的教义的目标都不是不积累业力。
对相信者来说,业力的概念与印度许多宗教流派(特别是印度教、佛教、耆那教和锡克教)[5]以及道教[6]中的转世观念密切相关。在这些流派中,当前的业力会影响一个人在今生的未来,以及来生的性质和品质—一个人的轮回[7][8]。这个概念也被西方流行文化所采用,其中在一个人的行为之后发生的事件可以被认为是自然后果。
词义
按《汉译巴利语词典》,kamma 意为:业、行为、作业、家业、羯磨、仪式。按梵语 karman,语根 kr,有作、为、行之意。karman,是“作事、作者、作之力”之意,此语之用法并未只局限于业的意思,而是也被用于广泛的意思。根据《大毘婆沙论》,业有五义:一、作用,二、持法式,三、分别果,四、行动,五、造作。[9]
- 作用:是指与善恶或道德无关的普通作用。如数论派的五业根[10](也译五作根)之业,是指手的抓取、足的步行、口的发音、大小便的排泄、本能的生殖行为等[11],佛教认为这是与报应无关的单纯作用。
- 持法式:是指佛教所谓的“羯磨”,即戒律的仪式作法。
- 分别果:就是分别可爱与不可爱的业果;可解释为由善恶而感得果报的业,会有令得果报的一种力量。
- 行动:业这个词的本义是动作、行为,如在胜论学派中,将业进一步细分为:取、舍、屈、申、行[12],现代常翻译为:向上运动、向下运动,收缩运动、伸展运动、方向不定运动。
- 造作:就是意业的能动性,能造作语业作用与身业行动。
karman 关于表示行为之语,另外还有从 car(行、实行)之语根所形成的 caraṇa、carya(巴cariya)、carita 等语。 caraṇa 是如来十号 vidyā-caraṇa-sampanna(明行具足者)之一的“行”,这是实践之意。carya 是 brahma-carya(梵行)的行,也有实践修行之意。 carita 是 Buddha-carita(佛所行)的所行,有行状、经历之意。这些都有实践的意思,不太能看出含有因果关系的业之意义,因此,与业之意义有关之语,从car所造者为少,从 kṛ 之语根所造者为多。
总之,karman 是有具体力的行为,可将它看成是指业能感果的具体力。karman 一语,与从 car 语根所产生,只有行为、实践之意的 caraṇa、carya、carita 等语的不同。[13]
历史
印度教业力观
印度教认为,业力是自然、非个人、处于形之上层面上的法则,不是惩罚或奖赏,人神都没有改变这个法则的能力。在印度教教义中,业力是构成印度种姓制度中的主要因素,在印度教教义中,业力论是对于罪恶问题的主要解答方案,而和佛敎及耆那教不同,印度教神话中的神灵在使业力产生作用的方面上有特定角色。
佛敎业力观
业力的概念在早期的佛教教义中可能并不重要[15][16]。Schmithausen质疑早期的佛教是否已经认为业力在轮回当中发挥了作用[16][17],他指出“业力论可能是早期佛教救度论的附带内容”。兰格指出业力最初可能只是与轮回有关的几个概念之一[18][19]。蒂尔曼·维特(Tillman Vetter)指出,在早期佛教中,轮回的出现归因于欲望或无知[20]。巴斯韦尔也指出,“早期佛教并不认为身体和心理运动是业力的后果的原因,欲望(或渴望:trsna)才是”[21]。马修斯指出 在《毗塔迦经》中没有关于业力的连贯表述[15],这可能意味著该教义是早期佛教救度论主要观点的附带内容[15]。
部派佛教认为,业既是行造做的果[25],又是再次遇到缘境时产生行的因。按造作划分,业分三种:身业、口业、意业[26];按果报划分,业分四种:黑黑异熟业、白白异熟业、黑白异熟业、非黑非白无异熟业[27]。
有论师认为,大乘佛教教义中的业是道德因果规律,轮回是其必然结果,佛教的业与轮回相互关联,它们是互为因、互为果的[28]。业报学说以论述因缘果报的因果论为代表。业及业报只限于阐述某种心智现象,并非指业所衍生的具体事物(那是缘而非业)。业即是行为[29]。
“依业世界转,依业众生住,依业有情缚,如辐附车轮。依业得荣誉,依业被束缚,依业而毁损,依业而为虐。晓知业生诸种果,何言世间本无业。”[30]依不同的业力,有情众生出生高低、贵贱,世事的得失、善恶、毁誉、苦乐不等。而佛陀与阿罗汉的业则是无记业,没带来果报的。做十种严重程度的恶行,所造之业称十恶业,例如常常说别人坏话,所以就造了口恶业。相反所造则称之为十善业。
学术界观点
宗教哲学家布鲁斯·R·赖希巴赫(Bruce R. Reichenbach)对 对 羯么法则(使业力产生作用的法则) 的毋神论式解释及有神论式解释 提出了一些批驳意见,他声称前者难以解释业报的轻重及对环境的影响是如何被决定的,后者难以解释创世主为何最初在制定了羯么法则的情况下仍使世界充满了罪恶及苦难,甚至无法解释制定羯么法则的意义是什么,而且难以证明创世主所作出的干预在羯么法则存在的情况下的合理性及必要性,这种解释更与印度教信奉者所追求达到的脱离轮回这一目标互相矛盾,布鲁斯亦表示他认为佛敎的一些信奉者可能已经意识到这些观点的不足之处,因此他们声称业力是主观的而不是客观的,众生因无明而以为业力是真实存在的,但事实上业力不是实有的[31]。
参看
注释与引用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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