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宗瑞性侵案,又称李宗瑞淫照事件,是一件涉及在台湾犯罪的性侵、妨害秘密之案件,于2012年7月首次被揭露。主要嫌犯为富少李宗瑞[1],被害人多达三十馀人。警方在李宗瑞居所搜出的性爱、裸体影片、照片表明,多数性侵被害人疑似遭下药无力气抵抗,并疑有知名女星受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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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宗瑞性侵案
(李宗瑞淫照事件)日期 | 2012年7月 (2012-07) - 2013年9月 (201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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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 中华民国台北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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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者 | 李宗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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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李宗瑞逃亡并遭通缉,于同月23日投案。2013年9月,李宗瑞因刑法第225条乘机性交猥亵罪、第 315-1 条妨害秘密罪遭台北地方法院一审宣判有罪。此案件在台湾社会掀起震撼,并激起对夜店文化、媒体文化等的诸多讨论[3]。
李宗瑞(英文:Justin Lee;1985年2月6日—),原名李宗祐,台湾元大金融控股董事李岳苍儿子,2012年到2013年期间迷奸过三十几个女子,并将其过程拍摄成影片在网路上流传,最后被判入狱29年10个月。
2011年7月底,一对姊妹报警指控李宗瑞性侵,警方将他移送台北地检署侦办,内勤检察官讯后向法院声押李宗瑞,但台北地方法院以罪证不足将李无保释放。后来另有被害人指控李宗瑞涉嫌偷拍性爱光碟,台北地检署检察官在查办时传拘不到李宗瑞,认定他逃匿,2012年8月1日发布通缉,李宗瑞逃匿失踪逾20天。但其偷拍的影片也被有心人在网路疯狂散布,原先只在台湾、港澳、中国大陆流传,随即传至日本、韩国,甚至东南亚、欧美等地区。[4]
2012年8月23日,由委托律师于下午约4时45分致电台北地检署,表示李宗瑞今天将会投案,检察官要求他独自从彰化开车北上,并每30分钟与检察官电话联系,告知位置,他在晚间8时35分在律师陪同下抵达北检,向法警室报到,随即遭到逮捕,并召开侦查庭,9时20分台北地检署发言人黄谋信召开记者会作出进一步的说明,共计逃亡23天。
2012年8月23日下午4时,李宗瑞主动联系检警表示愿意投案,从南部开车北上,检方为了确保他不会半路逃亡,每半个小时打一次电话给李宗瑞。李宗瑞供称这段时间躲在南部,透过1名54岁女友人陈美兰协助藏匿。
2012年8月23日,涉嫌藏匿李宗瑞的陈美兰向台中警方自首并移送北检复讯,查明她与李宗瑞的关系、藏匿李宗瑞的始末及是否有共犯共同藏匿等,并于8月24日凌晨2时40分,依藏匿人犯罪嫌,谕令新台币12万元交保并限制住居。
2012年8月24日凌晨1时,检察官讯问后,认李宗瑞涉犯加重强制性交及妨害秘密等罪嫌重大,所犯系死刑、无期徒刑、最轻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重罪,有逃亡之事实、勾串证人及反复实施同一犯罪之虞,有予以羁押之必要性,向法院声请羁押并禁见。
2012年8月24日凌晨4时30分,法官认定李宗瑞有逃亡事实,但没有串证之虞,裁定收押不禁见,凌晨6时5分移送台北看守所,编号2512。检察官不服李宗瑞不禁见,提起抗告。同日晚间9时30分,高等法院裁定撤销未禁见,李宗瑞禁见并禁止通信[5]。
- 2012年10月19日,台北地方法院认定,李宗瑞涉及刑期7年以上的“加重妨害性自主”重罪,因此自10月24日起延长羁押2个月,并禁止接见通信。[6]
- 2012年11月6日,台北地检署侦查终结,将李宗瑞、陈美兰起诉。被告李宗瑞系犯刑法第221条第1项之强制性交、同条第2项之强制性交未遂、第222条第1项第4款之加重强制性交、第225条第1项乘机性交、以及同法第315条之1第2款无故窃录他人隐私活动及身体隐私部位等罪嫌,请对被告李宗瑞就加重强制性交之6罪,分别量处有期徒刑10年;对强制性交之12罪,分别量处有期徒刑6年;对乘机性交之10罪,分别量处有期徒刑6年;对妨害秘密之17罪,分别量处有期徒刑1年,并合并量处有期徒刑之法定最高刑度30年;被告陈美兰系犯刑法第164条第1项藏匿人犯罪嫌,请予以从重量刑,并勿宣告缓刑。
- 2012年11月7日,检方将被控“性侵偷拍”案之嫌犯李宗瑞,移审台北地院,法官以其涉犯重罪、有“逃亡、勾串证人”之疑,裁定收押禁见3个月[7][8]。
- 2012年12月10日,台北地方法院一审宣判,陈美兰犯刑法第164条第1项藏匿人犯罪嫌,量处有期徒刑6个月,得易科罚金,未宣告缓刑。
- 2013年7月9日,台北地方法院辩论终结,公诉检察官认为,李宗瑞始终不认罪,迄今仍否认性侵,只承认部分偷拍事实,毫无悔意,当庭具体求刑30年[9][10]。
- 2013年9月3日,台北地方法院一审宣判,强制性交部分,法院依9个乘机性交罪,合并判刑18年6月,妨害秘密部份,法院依15个妨害秘密罪,合并判刑3年10月,恐吓部分判刑拘役40天,妨害秘密及恐吓部分得易科罚金,并且必须赔偿12名被害人共1,425万[11]。
- 2014年9月2日,台湾高等法院二审宣判,合计判处李宗瑞有期徒刑79年7月,应执行有期徒刑30年。
- 2015年10月22日,最高法院三审宣判,性侵其中5名女子,依妨害性自主罪合计判处李宗瑞有期徒刑22年10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0年。李宗瑞不服裁定提起抗告,经最高法院驳回,应执行有期徒刑20年定谳。其馀性侵9名女子妨害性自主部分均撤销,发回台湾高等法院更审。[12]。
- 2017年3月7日,台湾高等法院更一审宣判,合计判处李宗瑞有期徒刑39年2月。
- 2018年8月30日,最高法院驳回李宗瑞上诉,全案定谳。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9年10月。李宗瑞不服裁定提起抗告,经最高法院驳回,应执行有期徒刑29年10月定谳。[13]。
- 2018年11月21日,此案刑事部分已全案定谳,民事求偿部分,二审同日判决,共计应赔偿1,525万元给7名受害女子,并驳回上诉确定[14]。
- 2024年4月,李宗瑞以刑期过长向法院声明异议,遭到法院驳回,之后,李又声请裁判及法规范宪法审查,宪法法庭亦裁定不受理[15]。
- 2012年8月14日,《自由时报》刊出由李宗瑞性爱光碟中翻摄的数张照片,并且具体描述被害女性及其被害情节。检方传唤副总编辑邓蔚伟与记者陈慧贞,以妨害秘密罪进行侦办[16]。
- 2012年8月20日,中天新闻台声称收到艺人吴亚馨简讯,并将内容以独家方式,在晚间时段播出。随后约一小时,艺人吴亚馨刊出亲笔声明稿,否认中天新闻所登简讯是由她所写。因为刊登他人隐私,中天新闻可能构成妨害秘密与加重诽谤罪,如果简讯不实,是由中天新闻假造,可能触犯伪造文书罪。但吴亚馨本人在事后未提出告诉[17]。
- 2012年8月26日,《中国时报》以头版、三版,报导可从“卡提诺论坛”付费下载李宗瑞案流出的画面,刊登多张疑似偷拍的不雅照,并以实习记者挂名[18]。中时四位记者遭到传讯后[19],台北地检署以妨害秘密罪,将副总编辑杨宪村、陈赓尧、社会中心主任王健圣及撰稿记者陈鸿伟列为被告[20]。《中国时报》认为是合法报导,主张新闻自由[21]。至于就读文化大学的陈姓实习记者,在未实际参与采访与撰写内容的状况下,被挂名在报导上,中国时报发表声明道歉[22]。
- 2012年10月14日,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以中天新闻台在报导此案时,描述过于煽动露骨,裁罚新台币30万元。
- 2013年6月17日,中国时报前副总编辑杨宪村、陈赓尧、社会中心主任王健圣及撰稿记者陈鸿伟等四人,台北地方法院以妨害秘密罪,判刑6个月,得易科罚金。中时记者委任律师上诉高等法院[23]。11月27日,高等法院宣判,认定中时刊登偷拍照,让被害人感到痛苦和担忧,触犯刑法妨害秘密罪章的“散布窃录之非公开内容罪”,4人全部改判各3月徒刑,可易科新台币9万元罚金,并给予缓刑两年,缓刑期间向公库缴交新台币10万元。
由中国大陆导演鲁宗岳翻拍李宗瑞案,电影名称定作《有罪》,2017年4月9日举行开机记者会[24][25]。
陈鸿伟、实习记者陈婉芝. 變態淫魔硬上月事妹. 中时电子报. 2012-08-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2-02).
本報聲明 報導李宗瑞新聞 與實習記者無關. 中国时报. 2012-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