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国宪法第十九条日本国宪法第19条,是日本国宪法日本国宪法第3章的条文,内容涉及思想及良心自由。该条是有关精神自由的第20条、第21条、第23条的概括性规定。 原文: 思想及󠄁び良心の自由は、これを侵󠄁してはならない。 译文: 思想及良心的自由,应被理解为表现自由等各种精神自由权的前提。其内容是个人内心世界的自
內閣總理大臣根據《日本國憲法》規定,內閣總理大臣由國會議員在參眾兩院議員中提名人選,並召開聯席會議以進行表決,再由天皇進行形式上的任命。該聯席會議的正式名稱為「內閣總理大臣指名選舉」,通稱為「首班指名」。為了避免戰前軍政府的狀況重演,根据《日本国宪法》第66条第2项,內閣總理大臣必須由文民(非武裝人員)擔任;但法條
日本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第1章.日本人民共和国(第1条~第5条) 第2章.人民的基本的權利和義務(第6条~第41条) 第3章.国会(第42条~第65条) 第4章.政府(第66条~第70条) 第5章.国家財政(第71条~第75条) 第6章.地方制度(第76条~第80条) 第7章.司法(第81条~第90条) 第8章.公務員(第91条~第96条) 第9章.憲法修正(第97条~第100条)
主任大臣第3條第2項,狹義的無任所大臣)。 「主任大臣」依日本國憲法第74條(日语:日本国憲法第74条)規定,為「主任的國務大臣」。「主任的國務大臣」包含內閣總理大臣。內閣法第3條第1項規定「主任大臣負責分擔管理行政事務」。依國家行政組織法5條1項,「各省首長與各省大臣,依據內閣法(昭和二十二年法律第
皇室典範憲法》時代的產物(1889年2月11日裁定),另一者則基於《日本國憲法》第2條與第5條下制定而成的(1947年1月16日法律第三號)。為了將前者和後者區別,前者多以舊皇室典範稱之。舊皇室典範和憲法同等級,並非法律。這點和現行的典範即有相當大的差異。 大日本帝國憲法體制下的舊皇室典範,和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