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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社會刑罰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族诛是一种将受刑人连坐其族处以死刑,为古代东亚社会的刑罚之一。而族就是有血缘关系的亲属之合称[1]。此刑法亦针对以家庭为本位传统社会,例如古时的中国[2]。当其中一位家庭成员犯下通敌叛国、欺君犯上、密谋造反等滔天死罪时,当权者为免除后患、斩草除根就会对犯事者施行此严刑以巩固自身政权。其在诛连范围上亦设有诛三族、诛九族等区分。
在中国历史中,可以明确考证的“族诛之刑”始于春秋时期,但在商朝和西周可能已经有其萌芽。例如《尚书·盘庚》中提到“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无俾易种于兹新邑”,这里提到的“劓殄”指的是“阉割”之刑,使其不留下后代,尽管盘庚只是对反对迁都的人士进行了恐吓而并未实施这一酷刑,但不排除当时可能已有族诛这一刑罚的雏形。在西周的禹鼎铭文中,周厉王明确下令“于(匡朕)肃慕,叀(唯)西六(师)、殷八(师)伐噩(鄂侯驭)方,勿遗(寿)幼”,从而将鄂国的男女老幼“一个不留”地全部屠杀光,将其灭族灭国[4]。《左传·宣公四年》记载楚庄王平定了“若敖氏之乱”后,将其大多数亲属都诛灭掉,造成了“鬼犹求食,若敖氏之鬼,不其馁尔?”的状态,但还是特地赦免了若敖氏的子文的孙子箴尹克黄。《国语·晋语八》记载晋平公听从阳毕的建议对“栾氏”进行了灭族[5]。战国时期,韩国的申不害与秦国的商鞅将诛三族列入成文法,是最早将诛三族制度化者[6]。秦朝时李斯被赵高夷灭三族[7]。隋朝时“族诛”被隋文帝废除,但被隋炀帝复行并扩至诛九族[8][9]。
《魏志倭人传》记载有关邪马台国的刑罚:“其犯法,轻者没其妻子,重者灭其门戸及宗族”。《日本书纪》亦有记载,雄略天皇时期的大臣下道前津屋私下诅咒天皇,天皇得知后立即派遣物部(禁军)士兵30馀名,将前津屋及其全族70馀人尽数诛杀。可见古代日本也有类似于族诛的酷刑。
罗马帝国第2代皇帝提比略时期的近卫军长官塞扬努斯,因涉嫌企图谋杀提比略和篡夺帝位等种种罪名,被提比略下令夷灭三族,并将其全家尸体曝于相传受到诅咒的卡比托利欧山悬崖的台阶之下。在其国一百馀年后“五帝之年”的帝位争夺内战当中,败者奈哲尔和阿尔比努斯也被胜者塞普蒂米乌斯·塞维鲁灭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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