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政法令(英语:Regency Acts)是在英国历史上不同时期通过的法令,旨在在现任君主因疾病等失去行为能力或现任君主尚未成年的情况下设立摄政王。在1937年以前,摄政法令仅会在处理特定情况必要时才会通过。英国国会通过《1937年摄政法令》后,设立了“国务顾问”一职,当君主处在其他王国或患有严重疾病时,其中的一些人将代表君主行政。经过1943年和1953年两次摄政法的规定后,构成了当今英国与摄政相关事务的法律。
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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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法令
1936年,因爱德华八世退位,国王乔治五世的次子乔治六世继位。乔治六世的大女儿伊丽莎白公主成为王位的推定继承人,而当时她尚未成年。因此必须要设立新的摄政法令。
议会没有通过仅与乔治六世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有关的具体摄政法案,而是通过了1937年摄政法案(1 Edw. 8 & 1 Geo. 6 c. 16),该法案规定了所有未来君主的丧失行为能力或尚未成年的因素,并且还废除了1837年《上议院法官法》,并在法规中设立了国务顾问职位,该职位由君主不在国外或暂时患病但不至于完全丧失行为能力时任命。
该法案规定,如果“君主因精神或身体虚弱而暂时无法履行王室职能,或者有证据表明君主因某种明确原因而不能履行王室职能”,则摄政王应履行王室职能。 此类决定必须由以下至少三人做出:
该法案要求摄政王应是继承顺序中的下一人,并且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 21岁及以上
- 居住在英国的英国公民
- 有能力依据1701年嗣位法令条款继承王位
国务顾问由下列人员组成:
- 现任君主的妻子或丈夫
- 年龄超过21岁的接下来的四位继承人,不包括任何被取消摄政资格的人
因此,在该法案通过时,如果乔治六世在伊丽莎白公主未成年时去世,格洛斯特公爵亨利王子将成为摄政王。根据该法案,如果查尔斯三世丧失行为能力,现任的未来摄政王将由他的长子威尔斯亲王威廉担任。
该法案第4条禁止摄政王对改变英国王位继承顺序或废除或修改《1707年苏格兰新教和长老会法案》的法案给予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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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案让安妮长公主和威塞克斯伯爵爱德华王子(现为爱丁堡公爵)为终身附加国务顾问 ,此前两人曾担任过这一职位,但后来在威廉王子和哈里王子分别在成年时失去了这一职位。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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