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名词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性别指定(英语:sex assignment)、性别判定、性别决定。[1][2]其是指对新生儿性别的判定,通常由助产士、护士或医师等医护人员在婴儿出生时,根据其外生殖器进行检查后作出判定。[3]在绝大多数情况下(99.95%),性别在出生时可以明确指定。然而,大约每2000个新生儿中会有1个,其生殖器无法清楚显示为男性或女性,这需要进一步的诊断程序,并推迟性别的指定。[4][5]
在大多数国家,医护人员的性别判定以及其他与出生相关的细节,依法会被记录在正式文件上,并提交给政府以便后续签发出生证明及用于其他法律用途。[6]
婴儿的性别特征不完全符合典型男性或女性定义的“间性”情况,其发生率介于0.018%至1.7%之间。[7][8][9]虽然某些间性情况会导致生殖器模糊(约占出生的0.02%至0.05%)[4],但其他情况则呈现出明显的男性或女性外生殖器,可能因此延迟到生命的后期才被发现是间性情况。[10][11]
在社会和医学上,通常假设个人的性别认同会与其出生时指定的性别一致,称为性别同一性,使其成为顺性别者。然而,对于少数人而言,指定的性别与其性别认同并不一致,称为性别不一致,这导致跨性别身份的经历。在为间性个体指定性别时,一些医护人员可能会考虑大多数具有相似间性状况的人所发展出的性别认同,但这种指定可能会随著该个体的成长而进行调整。[2][12]
根据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说法,对间性个体在未经知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手术或激素干预以加强性别指定,被视为侵犯人权的行为。[13][2][14][15]
性别指定是指在婴儿出生时根据可观察的身体特征来判定其性别。这也被称为性别判定。[2][16]
在临床和医学领域,像“出生时的性别指定”这样的术语用于描述出生时判定的性别,而“指定性别”也可能用来指代之后的性别重新决定,这在间性个体中尤其常见。
这些术语在美国精神医学学会维护的《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DSM)各版本中经历了演变。最初,DSM第三版使用了“解剖性别”一词。[17]到1994年的第四版,开始引入“指定性别”这一术语,随后的版本也使用了“生物性别”和“出生性别”。2022年的最新修订版对语言进行了简化,统一使用“性别指定”。[18][2][19]
2006年的一份关于间性状况的共识声明也采用了“指定性别”和“判定性别”这些术语。性别通常被指定为男性或女性,进而衍生出一些特定的术语:[12][2][20]
性别指定术语的更广泛采用引发了公众辩论和批评。数学家艾伦·索卡尔和生物学家理查德·道金斯对“出生时指定”的术语表示反对。[21]在2024年《波士顿环球报》的一篇专栏文章中,他们主张性别是一种“客观的生物学现实”,由受孕时决定并在出生时被观察到,而非被指定。他们认为,使用“指定”这一术语是“走向极端的社会建构论”的例子,扭曲了科学事实,并可能削弱公众对医疗机构的信任。[22]
在对具有间性状况的新生儿使用“性别指定”这一术语上达成了共识。[20]出生时观察到的染色体性别与指定的性别可能会出于医学原因而有意不同(基于对其未来心理社会和性心理健康的预测)。[23]
对于拥有性别发育多样性(DSDs)新生儿的父母而言,应当提供充足的信息,以便其全面了解相关疾患。同时,也需给予心理方面的支持与关怀。当新生儿呈现出非典型性别特征,或者由于事故致使外生殖器受损,又或者在男女二元划分的性别判定中面临困境时,许多国家的法律依旧要求必须在法律层面确定为男性或女性之一。[24]
生殖器外伤案例包括著名的大卫·利马,在利马17个月时由于包皮环切术出现意外而导致生殖器受损。该案中性学家约翰·曼尼声称成功将一名因割礼事故致使阴茎损毁的 17 个月大男孩重新判定为女性。然而,后续事实证明这一声称在很大程度上存在错误。该名当事人大卫·利马,后来认同自己为男性。[25]
具有模糊生殖器的出生案例比例约为每 2000 至 4500 例出生中就有 1 例(0.05% 至 0.02%)。[4]典型的示例包括在看似正常的女孩中,阴蒂异常突出,或者在看似正常的男孩中,完全隐睾症。在大多数此类情况下,会暂时指定一个性别,并告知父母将进行测试以确认较显著性别。此类情况中的常见测试包括骨盆超声检查以确定子宫的存在、睾酮或17α-羟孕酮水平检测,和 / 或核型分析。在一些案例中,还会咨询小儿内分泌学家来确认暂定的性别指定。在这些情况中,性别指定的确认通常会在数小时到数天内得到完成。
有些婴儿出生时性别特征具有较大的模糊性,使得性别指定成为一个更为漫长的过程,需要进行多项测试并对父母进行关于性别分化的深入教育。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预见孩子在成长过程中可能面临身体上的困难或社会污名,因此决定指定的性别需要权衡每种选择的优势与劣势。间性人维权人士批评这些对婴儿和儿童进行的“正常化”手术,因为这些个体无法获得知情同意。[26]
在德国,自 2018 年便已制定相关法律,准许将新生儿的性别登记为“其他”(德语表述为“divers”)。[27]此外,新西兰、奥地利等国家亦允许在出生证明上选择未确定或者第三性别。[28]出生之时以非男女性别选项进行登记注册的间性儿童,在其性别认同得以发展之后,可以选择男性、女性或者其他性别。此种做法的目的在于避免在出生之际基于不明确的特征来判定性别,从而防止出现未来与性别认同不一致的状况。
在欧洲社会中,罗马法、后古典时期的教会法以及后来的普通法,将个人的性别分类为男性、女性或雌雄同体,并依据最为显著的主导特征来确定其作为男性或女性所应享有的法律权利。在罗马法的框架下,雌雄同体必须被归类为男性或女性。[29]12 世纪的《格拉提安教令集》规定:“雌雄同体的人作为遗嘱见证人,取决于哪一种性别占优势。”[30][31]作为普通法的基础,16 世纪的《英格兰法律原理》描述了雌雄同体可根据“占优势的性别”继承财产,无论是以男性还是女性的身份。[32][33]数个世纪以来,性别指定受到质疑的法律案例始终有所记载。
随著间性的医疗化,性别指定的标准在过去几十年中不断演变。这种演变受到了临床对生物因素和诊断测试理解的进步、手术技术的改变、潜在并发症的日益明晰,以及成长于各种间性状况下的成年人的结果与意见的影响。
在1950年代之前,性别指定几乎完全基于外生殖器的外观。尽管医生意识到存在一些情况,表现出的第二性征可能与个体的指定性别不一致,或者性腺性别与外生殖器性别不匹配,然而由于当时对此类情况的理解有限,且在婴儿期进行诊断的能力极为有限,所以在大多数情况下无法预测未来的发育情况。
在1950年代,内分泌学家对主要的间性状况诸如先天性肾上腺增生症雄激素不敏感症候群以及混合性腺发育不全等有了初步的基本认知。可的松的发现首次使得严重先天性肾上腺增生的新生儿得以存活。新的激素检测和核型分析使得对婴儿期的诊断更为准确,并且能够预测未来的发育情况。
性别指定不再仅仅是选择以什么样的性别抚养,也开始包括手术治疗。隐睾可以被下降至阴囊。过度增大的阴蒂可以被切除至通常的大小,但创造阴茎的尝试未成功。约翰·莫尼和其他有争议的案例认为,孩子们更有可能发展出与抚养性别一致的性别认同,而非由染色体、性腺或激素决定。由此产生的医疗模式被称为“最佳性别模式”(Optimal Gender Model)。[34]
针对性别特征非典型的新生儿,在历史上曾开展过符合其被指定性别的典型特征的医疗干预举措。此种做法被视作严重的侵犯人权行为。即便在不存在紧急或医疗必需的状况下,医生与父母,甚至在某些情形中仅由医生做出决定,对新生儿施行外生殖器的重塑、内生殖器的摘除或者性激素疗法。[35][36][37][38]特别是,鉴于新生儿无法对性别指定手术或激素治疗予以同意,再加上手术可能引发终生的并发症,这些行为遭到了广泛批判。[39]然而,依据新生儿性别分化的具体情况,有时可能需要进行紧急医疗干预,故而明确的区分必要性就显得尤为关键。
2011 年,一位出生时被指定为男性的德国女性克里斯蒂安娜·福林(患有先天性肾上腺增生症)提起诉讼,声称其在 18 岁时未经同意亦未给予解释的情况下被摘除了子宫和输卵管,进而要求获得损害赔偿。该案件乃是世界上首例此类案件获得胜诉的范例。[40]2015 年,欧洲委员会认定,对具有非典型身体特征的个体实施未经同意的性别指定手术属于侵犯人权的行为,并对将所谓“间性”或身体特征的多样性一概进行病理化处理的做法提出批评。[41]同年 4 月,马耳他成为世界上首个基于身体完整性和身体自主权原则,将未经同意的性别特征改变确定为违法行为的国家。此项法律受到了相关当事人团体的积极评价。[42][43][44][45][46]
出生时的性别判定基于以下假设进行:新生儿身体的第一性征所关联的性别、该儿童青春期时将经历的第二性征所关联的性别,以及未来其自我认同的性别(即性别认同,或称性别同一性)都将一致。然而,实际上约有1%的人群中,出生时判定的性别与其性别认同不一致,[47][48]这类人被称为跨性别者或称性别不一致。相对的,出生时指定的性别与性别认同一致的人被称为顺性别者。[49]
在具有性别发育多样性(DSDs,即间性)的人群中,同样存在跨性别者。然而,DSDs与跨性别是两个不同的概念。[50][51]2023年的一项研究显示,在612名跨性别男性中,有9人(1.5%)被诊断为间性;在215名跨性别女性中,有4人(1.9%)被诊断为间性。[52]另有研究表明,约8.5%至20%的间性者会经历性别不安。[53]根据“澳大利亚间性人权组织”(Intersex Human Rights Australia)2015年的调查,四分之一的间性受访者表示其性别认同为“女性或男性”之外的其他类别。[54]
尽管许多国家正在推进允许跨性别者重新决定出生时判定性别的相关立法,然而制度性障碍和结构性歧视依然普遍存在,这一问题受到持续关注。
近年来,在法律层面上对于必须指定性别的要求正日益受到跨性别、变性者及间性人士的诸多挑战。[55][56]一份为荷兰安全与司法部所撰写的报告明确指出:“性别愈发被视作一种‘敏感的’身份特征,然而迄今为止,在隐私法规中并未被视作敏感特征或者受到相应保护。”[55]澳大利亚政府的指导方针表明:“各部门和机构在进行指定性别或性别认同信息的收集工作时,务必确保该信息的收集是具有必要性的,或者与该机构的职能及活动直接相关。”[57]
性别登记于 1811 年在荷兰被引入,当时是为了应对与性别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兵役。[55]虽然诸多与性别相关的法律规定已不复存在,但是出于包括“加快身份识别程序”在内的缘由,这些规定仍被保留。[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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