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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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法典》(法语:Code civil des Français)又称《拿破仑法典》(法语:Code Napoléon),是法国民法的法源中最重要的一部法律。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曾名为《拿破仑法典》[1][2][3],但1870年以后,一直称之为《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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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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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
主体 |
自然人 · 法人 |
-法人类型- |
客体 |
-物- |
-准物权- 渔业权 |
-无体财产权- |
行为 |
-法律行为- |
-事实行为- |
人格 |
-法律能力- |
监护 |
-人格法益- |
家庭 |
结婚 · 离婚 血亲 · 收养 |
扶养 |
继承 · 遗嘱 · 应继分 · 特留分 |
物权 |
所有权 · 限制物权 登记 · 交付 |
-所有权- |
-用益物权 · 役权- 地上权 |
-担保物权- |
-占有- |
债权 |
-债之发生- |
-债之消灭- 清偿 · 提存 |
-侵权- |
实定法 |
法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 中华民国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法典的制定
该法典是根据法国政治家拿破仑的命令,由特龙谢、马尔维尔、普雷阿默纳及波塔利斯四位法学家起草,拿破仑本人亦有亲自参与讨论和审议。于1804年3月21日正式公布,后人又称之为《拿破仑法典》。
法典的体系与原则
法国民法典采用“查士丁尼《法学阶梯》”的结构体系,除序章外,有3编2,281条。三编的名称分别为:
- 人法
- 财产及所有权的各种形态
- 所有权取得的各种方式
- 一切事务依循法律;
- 民事主体平等;
-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 契约自由;
- 过失责任。
法典的特色
该法典基于个人主义和自由平等的思想,为近代民法典的典范。其核心为所有权之绝对性、契约自由及过失责任三项原则。但随着19世纪末到20世纪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该法典的原理也受判例和学说大幅修正,并予以部分改正及制定相应之特别法。
影响
法国民法典与1896年颁布之《德国民法典》是欧陆法系的两大支柱和源流。对后世的《日本民法典》、《中华民国的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很多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立法影响钜大。
参考文献
参见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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