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征收[1]:59征收[2]是一种政府行政行为。系指政府为促进物品利用、增进公共利益为目标,基于政府公权力,依法定程序,强制收取当事者的不动产,并给予当事者相当补偿之行为。常见征收物有土地建筑物房屋)、林木农作物、管道等[3]:3。相对的动产征收,或称为征用[2]

中国城市中常见的将被拆迁的建筑,墙壁上写了一个大大的“拆”字,摄于北京。

政府对土地及所属房屋的征收是民众关注的行为,然而因为土地涉及的权属、利益关系复杂,滥权、不当征收、超征常引起民怨[4]。与此同时,有部份长期居住的居民拒绝搬迁,形成钉子户,土地征收的难度亦因此提高。此外,政府因城市规划文物保护等多种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的,没有动用征收权,但使当事者不动产财产权遭受了过度限制的情况,则被称准征收[3]:Ⅰ

古代

现代

中国大陆

按照现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国土地的实质所有者和管理者。在征收方面(拆迁)所做的表面上的法制化是2000年之后,中国面对的极大考验。一部分学者认为,认同征收或将征收制度化是中国迈向国际化的一个重要关卡。可是又有部分学者认为将征收法制化,即全面否定社会主义公有制,也就是全面“姓资”。两方都出现了严重分歧及难以妥协的差距。

不过对于中国政府出台的《物权法》草案第49条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2]。”两方学者都不满该法条的立法精神。

2012年2月,中国人民大学美国农村研究所等研究机构1999年以来对中国17个农业大省和自治区的地权调查显示,地方政府对于失地农民补偿的平均金额为每亩1万8739元人民币。然而,卖地的平均价格为每亩77万8000元,是征收价格40多倍。其中差价大部分成为了政府土地出让金收入。这种双重价格的标准极大侵害了农民的利益,也是造成群体性事件多发的主因[5]

2004年的相关研究文章指出,在中国经济调整增长阶段,社会对发展经济、增加就业有较高期望的背景下,政府为招商引资、本地开发,“对拆迁、征收具有较强的冲动”。并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发生根本改变[1]:64

美国

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未经公正补偿,私有财产不得被征收而为公共使用。”日后,相关判例依据此条规定,将政府征收行为的目的限定为“公共使用”。美国法院对“公共使用”形成广义、狭义两种观点。分别是:一、狭义观点:非直接为公众所用不属于公共使用;二、广义观点:公共目的论[1]:59—60

二战以后,广义观点成为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观点。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的1954年伯尔曼诉帕克案英语Berman v. Parker和1984年夏威夷房屋管理局诉米德基夫案英语Hawaii Housing Authority v. Midkiff,以及密歇根州最高法院英语Michigan Supreme Court判决的1981年波利敦社区委员会诉底特市案英语Poletown Neighborhood Council v. City of Detroit是构成美国现代征收判例法的重要判例[1]:60

2005年凯洛诉新伦敦市案是美国征收判例法的最新发展。美国最高法院以5:4的接近票数通过,使之成为引发美国社会极大争议的判例[1]:63

研究理论

台湾有研究认为,政府在处理征地事务上,需要让被征收土地者可以有机会表达意见,同时抵价地的原有地主之权益亦应被同步重视。其指出不论是一般征收或区段征收,皆为国家动用公权力强制处理人民的财产的作为,应视为是最后不得以之处理手段。征用事宜中政府更需要维护公益性、必要性与比例原则,避免引爆抗争与增加行政和社会成本。[6]

参见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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