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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通常是建築物,用於觀看電影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电影院,又称戏院,是放映电影的场所。大部分的电影院都是企业所拥有,并对一般大众提供服务,必须购买门票才能入场。影像是由电影放映机投射在观众席前的银幕上。2000年代之后,电影院逐渐装设有数位电影的放映设备,不需要传统的电影底片就能够放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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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Vitascope Hall”(维太放映机大厅)是第一家专门播放电影的戏院,这家戏院在1896年于路易西安纳州的新奥尔良成立。而第一家专门为放映电影而设计建造的建筑,是1902年位于加州洛杉矶的“Tally's Electric”(泰利的发电厂)戏院。1913年在纽约开幕的“Regent”(统治者)戏院揭开了美国电影院设计的20年全盛期。洛杉矶的娱乐宣传经纪人—席德·葛若曼(Sid Grauman)1918年在洛杉矶下城百老汇地区开设“百万戏院”(Million Dollar Theatre),在接下来的十年内,随著电影工业的获利爆发性成长,独立的宣传经纪人和电影制片厂(他们拥有自己独占的连锁电影院,直到1948年反托拉斯运动的兴起为止)开始竞相建造奢华、精致、吸引人的电影院。这种形式也成为了一种独特的建筑类别,被称做“电影皇宫”(movie palace),这种夸张的建筑风格,直到经济大萧条才结束。连锁电影院也成为首先安装空调系统的产业,以在夏季吸引顾客上门。
许多电影制片厂会利用并购或建造连锁电影院以达到垂直整合的目的。1920年代至1930年代之间,在美国有五家大型的连锁电影院,被称为“Big Five”,全部分别由派拉蒙、华纳、Loews(米高梅所拥有)、福克斯、RKO拥有。而在1948年,美国最高法院针对派拉蒙的反托拉斯案件判决后,这样的现象才终止。
“电影院”在台语也称“电影馆”。台湾最早出现的电影院,是位在台北市北门街的“十字馆”。在1900年6月12日,“日法自动幻画协会”在十字馆放映黑白纪录片,同时也登了报纸广告以招来观众。这也是台湾第一次的公开电影放映和电影广告。1945年10月25日,中华民国政府接收台湾,日本经营的“电影馆”也被接收,并将台湾所有的“电影馆”一律更名为“戏院”。1996年1月,由美国华纳公司和澳洲威秀集团(Village Cinemas)合资,在台北市信义计画区设立的“华纳威秀影城”(后华纳及威秀集团撤资台湾,改名为“威秀影城”),是台湾第一座为了放映电影而专门建造的建筑物。华纳威秀是由两栋三层楼的建筑物构成,主要的用途是放映电影,多放映厅式电影院这种形态的电影院被称之为“影城”,并结合了购物商场以及餐饮空间。之后台湾大部分的“戏院”都将名字改为“影城”,但有许多仅是附属在一般建筑物内的电影院,放映厅数未必达到影城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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