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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少数人权利涵盖两个不同的概念,一方面是指在种族、血统、社会阶级、宗教、语言或性别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之个人权利,另一方面是指这些少数群体的集体权利。少数人权利也可以是指在决定中属于少数一方的人的权利。
民权运动的目标,通常是要确保人们不会因为是少数群体的一份子而被剥削其个人的公民权利。这些运动包括全球的女权运动、LGBT权利运动,以及世界各地的少数族裔人权运动(譬如非裔美国人民权运动)。
最早通过并颁布少数人权利法案的,是正处于革命中的匈牙利的国会,当时是1849年7月。[1]到了1867年,少数人权利也在奥地利的法律里得以成文化。[2]对于各民族、宗教、语言方面的少数群体以及各地的原住民而言的少数人权利,是国际人权法的必要组成部分。少数人权利和儿童权利、女权、难民权一样,也是为了保障一些处于社会弱势或边缘地位的群体而设立的法律体系,目的是让他们能达至平等的地位、免受迫害。联合国的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是二战后第一项用以保障少数群体的国际公约,旨在使其免却遭受生存上最大的威胁。
之后同样有订定少数权利的人权标准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七条)、联合国的《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宣言》[3]、两项欧洲委员会条约(分别是《保护国内少数民族架构条约》和《欧洲区域或少数民族语言宪章》),以及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于1990年发布的《哥本哈根文件》(Document of the Copenhagen Meeting of the CSCE)[4]。
少数人权利包含以下几方面:保障该等人士得以生存、让其免于遭受歧视和迫害、认同其身份并加以宣扬,以及保障其政治参与权。对于LGBT人士权利的保障,国际人权专家提出了日惹原则;至于身心障碍者权利方面,《残疾人权利公约》也已获联合国大会通过。
为了保护少数人权利,有许多国家都订立了具体的法律,或设立专门的委员会、申诉专员等来处理相关事宜,例如匈牙利国会设有民族及少数族裔申诉专员[5]。
虽然联合国最初视原住民为少数民族的一种,但现时已有越来越多的国际法是特地为原住民而订立的,当中有国际劳工组织的《第169号公约》(即《原住民和部落人民公约》),以及2007年9月14日通过的联合国原住民族权利宣言。
199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宣言。
2008年,有一份关于LGBT权利的宣言获呈交至联合国大会审议,而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于2011年就通过了有关LGBT权利的决议(详见联合国性倾向与性别认同议题)。
欧盟本身及其委员会所订的法律,在保障少数民族方面所扮演的角色到目前为止还是很有限,但保障人权方面十分普遍。欧盟过去所依赖的是一般的国际法,以及另外一种欧洲地区体系的国际法(基于欧洲委员会、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等),而在必要时会跟随这些法律的惯例。不过自从1990年代起出现“欧洲一体化但去经济化”的现象,便开始令这个状况改变。对少数民族的保障变得与政治息息相关。
截至2009年[update],虽然对少数民族的保障还未成为获欧盟普遍接受、受法律规范的原则,但在几项法案里都有提到少数民族。在对外关系方面,保障少数民族已成为和欧盟合作或要求加入某些协议时的主要考虑因素。[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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