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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督(日语:家督かとく Katoku)是日本历史上对家主的称呼[1]:1-6[2]:6,指日本在传统父权制下家族权力最大的领导者,是父权制在日本历史上的体现[1]:3。“家督”的概念在日本一直延续到明治维新后,大日本帝国政府以法律进一步确立“家督相续”的规则,以巩固作为天皇制日语天皇制国家的基础的家制度日语家制度[2]:1, 6,此情况直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方有所改变[2]:6

历史

“家督”一词最早出于《史记》,意思是“家主的长子”[3],与日本现时常用的用法(即“家主本人”)有所不同[1]:6

江户时代前

平安时代中后期,武士阶级崛起,而武士之间普遍以血缘关系达致团结。武士以此类血缘关系组织“族”、“门”或“流”(以下以“族”概称),而“族”的首领称为“家督”。平安时代中后期的武士习惯在在世时将自己的领地分给自己的各个儿子,而他们则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共同守护自己的“族”的领地。每个继承家产的儿子都会自立一家,但各分家在军事上须服从本家日语本家家督的领导。[1]:1

镰仓幕府成立后,幕府召集御家人出征时,命令会先传达予家督,然后由家督传达予同族,家督带领其同族同赴前线。在镰仓时代,家督与其同族之间的关系从所有权而言相当于总领日语総領庶子之间的关系,亦即武士在将自己的土地分给自己的各个儿子的同时,其中一子作为嫡子统领全部的家族领地[1]:1。至于家族的财产则一般由继承家督之位的嫡子与庶子分割继承德语Realteilung[1]:3。由于室町时代盛行财产单独继承,嫡子会完全继承自己的父亲的所有土地,而嫡子父亲的其他儿子则依靠嫡子的扶助。这导致了家督与其同族之间的关系消灭,“家督”一词开始代指继承家与领地的人[1]:1

江户时代

江户时代时,“家督相续”用于指因原家督隐居而继承家督之位的情形(相对于“迹名相续”,即因原家督死亡而继承家督之位的情形),使“家督”一词又可代指俸禄,而当时的百姓亦以“家督”一词代指家产[1]:1江户幕府与各在法律上均确立家督由嫡长子继承的制度[1]:6

在家督由嫡长子继承的制度中,嫡长子若疾病缠身或品行不端,可被废嫡日语廃嫡。在嫡长子早逝或被废嫡的情况下,嫡孙、次子以下的直系卑属英语Lineal descendant兄弟可根据嫡庶长幼的顺序而被视为家督的“嫡子”。在家督无实子(亲生儿子)的情况下,家督可选择收养一子并以其为嫡子。[1]:6

就百姓家庭而言,宅基地与田地会被视为“家督”(家产),而就町人家庭而言,宅基地、店铺、商号、资金、营业权等均会被视为“家督”(家产)。虽然江户时代的法律确立长子继承制,但百姓与町人家庭一般更著重继承人担当家业的能力,因此与武家不同,继承“家督”(家产)的人通常是次子以下的直系卑属或养子。[1]:6

江户时代后

明治政府英语Government of Meiji Japan在1871年(明治四年)公布通称“壬申户籍”(壬申戸籍壬申戶籍じんしんこせき Jinshin koseki)的《户籍法日语戸籍法》,该户籍法规定作为“家”的代表者的“户主”同时兼任国家行政体系中最基层的权力拥有者“户长”,并由此确立家制度为天皇制国家的基础[2]:6。1898年(明治三十一年)施行的《民法》(旧民法)正式以“家督相续”代指户主继承人继承户主的财产与户主地位的情形[2]:1,并进一步强化户主地位与财产所有权之间的连结,比如禁止户主(家督)隐居后保留家族财产[2]:6

现行《日本国宪法》施行后,“家督相续”的规定根据1947年(昭和二十二年)施行的《民法应急措置法》(民法応急措置法 Minpō ōkyū sochihō)被废止,然而1948年(昭和二十三年)施行的修订后的《民法》(新民法)仍规定“系谱、祭具、坟墓之所有权”由“祖先祭祀之主宰者”继承。[2]:6

参见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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