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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社會世襲制之嫡長子繼承制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长子继承制是指仅立嫡长子为继承人或长子有优先继承权的制度。广义的“长子”是指排行最长的子女,狭义者仅限儿子,女儿的继承顺序后于儿子,甚至无继承权。但在一些母系社会中则以长女拥有优先继承权。同时,长子继承制亦间接地将配偶或手足排除在继承人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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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东亚传统父系社会和一夫多妻(一夫一妻多妾)制度,只有儿子才有继承权,其中又有嫡出和庶出之分,于是采取嫡长继承制“有嫡立嫡,无嫡立长”的制度(正妻长子—嫡长子—为最优先,无嫡子时立诸妾中最年长的儿子—庶长子),但因条件局限,未能严格长期实行。中国历朝中以明朝最严守此制,万历帝之后无子,按祖制应立储于庶长子朱常洛,但万历帝偏爱郑贵妃之子朱常洵,欲废长立幼,而为群臣所阻,最后被迫立长子朱常洛为皇太子史称国本之争,万历帝也因此卅年不理政史称万历怠政。
无嫡子时,谁的继承权优先,争议很多。儒家经典《春秋公羊传》主张“立子以贵不以长”,即相较于庶子年纪,庶子之母地愈高,其继承权愈优先。但在中国历史的实践中,“立贵”和“立长”的矛盾一直没有解决,两种继承法都有许多案例,如礼记就记载石骀仲之案例。
民间亦有“长兄为父、长嫂为母”之传统,意即若双亲不在,以长子夫妇承担双亲的义务和角色。春秋战国时期封建制度逐渐解体以后,实行土地私有、政府统一治理,爵位不再承担政府官员职能,也不再和封地挂钩,嫡长继承制的适用范围仅为爵位、荫官等身份权利,与家族共有之祭田或祭祀公业管理权,而动产与不动产的财产则实行诸子均分制,古代中国政府以法律的形式对这种继承制度作规范,然通常遗产“传男不传女”,但家长会给予女儿一笔妆奁(嫁妆)。
现在东亚各地区法律上已废除长子继承制,但不少人仍奉行此传统。闽南语中便有大孙跟大汉孙之别。
嫡长继承制在夏、商时期已经萌发,至周朝立国而正式确立。嫡长继承制因其继承人选的确定性有利于减少纷争、稳固家业,因此周朝以后延续两千多年的各朝代[注 1]大多严格遵循嫡长继承制来制定继承法[注 2]和选立储君[注 3]。宗祧、官爵、财产继承上,嫡长子较其他子女有优先继承权。对于宗祧和官爵,“宗”为近祖之庙,“祧”为远祖之庙。一家之中,每一世系只能有一位男性嫡子或其后代享有宗祧继承权。宗祧承继即是对祖先血统的正常继承,同时也决定着财产继承的份额。宗祧和官爵的承继以嫡长子为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无嫡长子者立嫡长孙或其后代,若嫡长子无后,以长幼依次按其他嫡子与其后代宗祧庶长子及其后代、其他庶子与其后代的顺序继承。[1][2]
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提倡孝道;瞻养父母之首选为嫡长子,因此分家时嫡长子可较其余子女多分家产,多分的财产称为“长支财”。嫡长子分完长支财后,所余家产再由包括嫡长子在内的诸子均分,且并不分嫡庶。这种继承制为历代法律所规定,并成为中国传统民俗之一部分。[2][3]中国女子在古代虽不能直接于分家时分得财产,但却可以嫁妆形式间接分得部分家产。自南宋以降的历代法律中,女儿可分得相当于儿子分得的财产的二分之一。[4]因此,古时女儿出嫁时,嫁妆的上限须按当时的家产以假设分家来计算:嫡长子分完长支财后,余财由所有子女再分,诸女均分所得是诸子均分所得之一半。[5]嫁妆不能超过此一上限。[5]例如一户有三子三女,均未成婚,但长女即将出嫁。如此时分家,长子先分完占当时家产一半的长支财,剩下的另一半三子各得九分之二,三女各得九分之一,也即三女各得全部家产的十八分之一,长子分得全部家产的十八分之十一,长子以外的诸子各得全部家产的九分之一。
到了近代,随着妇女解放运动和平权思想的普及,现在中国(含港澳)的法律都也规定了财产均等继承制度,并且把“子”扩展到女儿,各子女具有相等的继承权。在家族身份以及荣誉权的继承上,习惯上通常依然采用长子继承制,如孔子家族的世袭封号。另外,在一些家族企业也往往让长子继承领导的地位;不过,由于市场社会化包括企业股份的公众化,又出现了职业经理人阶层,并且一部分人会有自己不同的事业爱好,此外,现在的家庭子女数量少,社会环境和观念也都发生了一些变化,因此这方面的长子继承现象并不是绝对的。但财产继承方面奉行“传男不传女”,仍是为普遍现象。2015年,中国大陆一项对公证遗嘱的调查报告显示[6],大多数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继承的方式,在生前指定儿子为财产继承人。以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法定继承时,配偶、女儿和儿子享有平等继承权的法律规定。父母剥夺女儿继承权的同时,普遍要求女儿与继承财产的儿子一同按法律规定赡养自己[7]。此前,传统社会中,已婚的女性不继承家产、亦无赡养父母的义务,而是以儿媳妇身份、随丈夫赡养他的父母[8]。针对此类现象,有评论认为“权利和义务都是对等的,女儿有赡养老人之义务,却无继承财产之权利——这道理很难讲得通[7]。”
香港新界原居民一直采取传男不传女制度,故如未有在遗嘱指定给予女儿,遗产只会分予儿子;至1990年代中香港法律始规定男女继承权平等。
日本长期采用长子继承制。现在的民法虽然规定各子女可平均继承父母遗产,但现在仍有不少人让长子继承父母的全部土地。
在明治时代之前有各式各样的继承方式[注 4]。由于还没有统一的继承相关法令,因此许多家族屡屡产生了不少纷争。明治时代起,华族和士族规定使用长子继承制,长子可以世袭爵位[9]。甚至也规定一般平民使用长子继承制[10]。在这个旧法令中长子继承制实行得相当彻底,嫡长子具有绝对的优先继承权。盟军统治时期,昭和22年(1947年),在驻日盟军总司令部(GHQ)的指导下,修订日本民法,废除原有继承法,法律上废止长子继承制,规定各子女继承权平等。但到现在仍然有不少家庭让长子继承较多遗产。
朝鲜半岛古代亦使用嫡长继承制,在朝鲜王朝时更是严格实行,除非正室无子,否则只有嫡子有继承权,正室无子时也只有良妾之子有机会得到继承权。但也有几个君主是以庶子身份继位。
中世纪伊比利半岛上的王国的社会结构类似财团。世家门阀中施行长子继承制(Majorat),家庭中的长子可以继承家产,次子则可能剃发修道,成为修士,或在与摩尔人的战斗中碰运气,用努力来赢取荣耀和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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