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伊斯兰世界的历史、文化与相关著作等因素,妇女与伊斯兰教之间的关系显得错综复杂。[1]沙里亚法规为男女两性的权利义务做了程度不同的规范。伊斯兰教国家在各方面赋予女性程度不等的权利,例如结婚、离婚、民权、法律地位、服饰以及教育。
虽然不同国家之间的情形有所差异,学者以及评论家对于这些规范是否合理的看法仍然存在著分歧,而且对于这些规范是否就是宗教义务的看法也有不同意见。传统派认为男女两性之间的权利义务差异是因为两性的客观情形与所负的社会责任有所差异,[2]但自由派穆斯林、女性主义穆斯林以及其他各派人士则提出更前卫的诠释。
- “你们的妻子好比是你们的田地,你们可以随意耕种。”(见第2章223节)
- 各种宗教典籍中1400多年前就已经以明文(数字)限定多妻(有条件下娶不多于“四”妻),而且规定男人如不能平等对待所有妻子,则只能娶一:
- “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对待孤儿,那么,你们可以择娶你们爱悦的女人,各娶两妻、三妻、四妻;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地待遇她们,那么,你们只可以各娶一妻,或以你们的女奴为满足。这是更近于公平的。”(第4章3节)
- “男人是维护妇女的,因为真主使他们比她们更优越,又因为他们所费的财产。贤淑的女子是服从的,是借真主的保祐而保守隐微的。你们怕她们执拗的妇女,你们应该劝戒她们,可以和她们同床异被,可以打她们。如果她们服从你们,那么,你们不要再想法欺负她们。真主确是至尊的,确是至大的。”(第4章34节)
- 2010年10月,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最高法院在一次判决中指出丈夫可以打妻子,但不可以造成明显的伤痕。[3]
- “信道的人们啊!你们不得强占妇女,当作遗产,也不得压迫她们,以便你们收回你们所给她们的一部分聘仪,除非她们作了明显的丑事。你们当善待她们。”(见第4章19节)
《布哈里圣训实录》记载了穆罕默德一些关于女性的言论:
- 女人在智力上及信仰上比不上男人(见1:6:301[4])
- 女人的心智有缺陷(3:48:826[5])
- 妻子如果因为拒绝与丈夫行房而引致他愤怒地入睡,她会被天神(天使)诅咒直至早晨。(4:54:460[6])
- 火狱的居民大多数是女人(4:54:464[6])
- “被一个女士统治的人民永远不会成功。”(5:59:709[7])
其他圣训的记载:
- “天堂在母亲的脚下。”(《奈萨义圣训集》)
- “信仰最完美的信士是品德最优秀的人,你们当中最优秀的人就是最能善待妻子的人。”《提尔密济圣训集》
- “信士不应厌恶信女,如果他不喜欢她这方面,她定会有令他喜欢的另一方面。”(《穆斯林圣训实录》)
- 一位圣门弟子曾问先知穆圣,丈夫对妻子的义务是什么?他说:“他吃什么、穿什么,就让她吃什么、穿什么,不打脸,不辱骂,除了分床而眠以示惩戒外不离开她。”《艾布达乌德圣训集》
- “求知对所有男女穆斯林是主命(天命)”
Haddad and Esposito, pp. xii
Amin Ahsan Islahi、Tadabbur-i-Qur'an, 2nd ed., vol. 2, (Lahore: Faran Foundation, 1986), p. 2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