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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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监(英语:Chancellor,有时也译为名誉校长)是学校校务会议主席,相当于企业董事长(Chairman)的角色,位阶于校长之上。其主要职责包括负责主持校董会(校务会议)和毕业典礼,以及决定学校长远发展愿景。
英式传统
许多中文翻译会误将Chancellor翻译为校长,或将Vice-Chancellor错误翻译为副校长。正确翻译如下:
- 校监(Chancellor)
- 副校监(Pro-Chancellor)
- 校长(Vice-Chancellor & President)
- 常务副校长(Deputy Vice-Chancellor,或译“首席副校长”)
- 副校长(Pro Vice-Chancellor)
- 常务副校长(Deputy Vice-Chancellor,或译“首席副校长”)
知名大学的校监多半是由德高望重的政治人物或英国王室成员出任。英国王室成员可兼任不只一所大学校监,例如:安妮公主就兼任伦敦大学和爱丁堡大学校监。
知名大学的校监和副校监多半是由德高望重的政治人物或学者出任,例如澳洲国立大学(ANU)的现任校监朱莉·毕晓普曾任澳洲联邦外交部部长和澳洲自由党副党魁等职务,过去也曾有过诺贝尔奖得主和卸任澳洲总理担任ANU校监。另如奥克兰大学现任校监Ian M. Parton博士曾任新西兰工程师协会主席等职务,现任副校监Scott St. John为新西兰著名金融机构First NZ Capital的掌门人。而2013年上任的悉尼大学校监是金融和商界人士贝琳达·赫金森,她是历史上首个当选悉大校监的商人,是悉大原经济系的毕业生。
所有受独立条例规管的法定大专院校,都需按有关法例规定,由香港行政长官兼任校监,在主权移交前为香港总督。因此香港的公立大专院校的校监都是香港行政长官,当中包括接受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的大学、财政自给的香港都会大学和受公帑资助的香港演艺学院[1]。香港的私立大专院校,例如香港树仁大学和珠海学院的校监,可由有关办学团体决定。而隶属职业训练局的香港专业教育学院,则是由政府委任的职业训练局主席具有类似校监的职能。
香港的学校如要获得政府资助,都需要按规定设立校董会或法团校董会,所以香港大部分学校都设有校董会,而校监也是校董会的成员[2],但不能兼任教师或校长。香港接受政府资助的学校,校监可由校董会推选或由办学团体委任,因此很多有宗教背景的学校,其校监都是该办学团体委派的牧师、神父等宗教或神职人员。就接受教育局规管的中学和小学而言,校监的职责包括主持法团校董会的会议,向教育局通知校董、校长或教员的任免,监察学校的帐目,并确保学校合法运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高校设立党委书记一职,作为中国共产党驻学校代表,位居校长之上,实际扮演校监的角色。此外,《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在2022年2月17日颁布,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法院丶人民检察院丶公安机关丶司法行政部门会推荐或者委派人员前往学校兼任副校长职务,此类副校长被称为法治副校长。[3]
台湾
在台湾(中华民国)的各部法规里面,并没有规定学校必须设立校监的职位,但有设置督学一职。辅仁大学设有“宗座督导”职位,其功能类似校监,为少数特例。
美国
大多数的(单一主校区)美国大学,并无校长与校监职权分立之设计,因此校长(President)便相当于校监,既是学校的对外代表人,亦是最高行政首长。另设置常务副校长(Provost)协助校务。
但少数拥有多个校园的美国大学,则会增设校监一职,位阶高于个别校区的校长,以方便校务整合与推动。
然而,亦有些州立大学系统反其道而行,例如:伊利诺大学、麻萨诸塞大学和加利福尼亚大学,改以校长担任大学系统之最高行政首长,各州立大学系统分校另设置分校校监进行管理。
日韩
参考资料
另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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