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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机构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英语:Office of the Commissioner of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简称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外交部驻港公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在香港设立的,负责处理香港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之间的外交事务的外交机构。
外交部驻港公署成立于1997年7月1日,位于香港金钟坚尼地道42号,临近香港公园。
根据《基本法》,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香港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中国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1]:8。有鉴于此,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简称“驻港公署”)于1997年7月1日成立,与香港特区政府紧密合作,处理香港特区的外交事务;驻港公署依照《基本法》及“一国两制”的原则履行其职责,不会干预香港特区享有高度自治的事务[1]:8。香港特区政府与驻港公署互相合作之事务主要涉及香港参加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谈判签订协议,以及处理有关外国领事机构和其他官方或半官方机构之事宜;举例来说,香港特区可以“中国香港”名义参加不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1]:8。香港特区须透过驻港公署向中央人民政府申请批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成员或中央人民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允许之身分,参加以国家为单位的之国际组织[1]:8-9。此外,香港特区可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体育等适当领域以“中国香港”名义,单独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1]:9。不过,香港特区须得到中央人民政府具体授权,才可与世界各国谈判签订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司法互助关系协定及互免签证协议;驻港公署也与香港特区政府合作处理各国在香港特区设立领事机构事宜[1]:9。驻港公署负责之外交事务,包括有关各国在香港特区设立或关闭领事机构、领事任命确认及赋予领事特权和豁免的事宜;香港特区政府则负责处理有关领事机构之日常事务,包括签发香港领事身分证、实际提供特权和豁免,以及领事机构办公地点之保安工作[1]:9。
外交部驻港公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人民政府)派驻香港的四个正式单位之一,另外三个分别是中央人民政府驻港联络办公室(香港中联办)、解放军驻港部队和中央驻港国安公署。中国内地各省级行政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领导人访问香港时,通常都会到访外交部特派员公署和中联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内设6机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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