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劳工大会会议(英语:International Labour Conference)是国际劳工组织于每年六月在日内瓦举办的会议。此会议的工作为编写起草公约和建议,经大多数表决后通过并推行。会议也会决定国际劳工组织的一般政策、工作计划和预算。[1]
在国际劳工会议中,每会员国由四位与会代表:两位政府代表、一位雇主代表、一位劳工代表。所有的代表皆有个别投票权,并且不论与会代表的国家人口数多寡,所有的票皆具相同效力。该国通常会推派国内最具代表性的雇主与劳工组织参与表决。执行投票权时,劳工与雇主代表会协调、整合国内之意见。国际劳工组织是国际组织中唯一投票权不单只掌握在政府手中,而是劳方与资方共享平等参与、投票、制定公约与决策的过程。
国际劳工组织完成公约制定后,需要各会员国支持、自愿签署其施行公约才能被采用。这表示,有时投票赞同公约制定的政府,不一定在最后会将其批准、实行于国内中。例如,临时工公约(Part-Time Work Convention)虽然在1994年就制定完成,但制定后十年以来依旧只有十个国家正式批准它。另一方面,国际劳工组织就职场安全、卫生、员工与管理人员培训、劳资关系、妇女和移民劳工认定的八个“基本”公约,就得到相对广泛的认可。它们已经被大多数的会员国批准,一般称为国际劳动基准。
国际劳工大会会议历史
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期,来自41个国家的政府、雇主和工人代表出席了在费城召开的国际劳工大会。代表们通过了《费城宣言》,它作为《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的附件,至今仍然是关于国际劳工组织宗旨和目标的宪章。
从1919年到1998年国际劳工大会共通过了近二百条公约和近二百项建议书。这些国际劳工标准基本上分两大类:一类是关于人权和工会权利,主要内容是保证自由结社的权利,禁止强迫劳动以及消除工作中的歧视来体现工人的平等和尊严劳动。例如:保障结社自由,保障集体谈判。另一类是关于就业条件和劳动条件,如促进充份就业、职业培训、工作和就业条件、保护工人的生命和健康、社会保障和劳动关系等。
国际劳工大会会议地点
大会会议地点应先经理事会提出预定举行地点,并经前一次大会通过。
国际劳工大会会议议程
理事会应订定其会议时间及程序。特别会议应经理事一人以上书面提出,经十六位以上理事附议后实施。
国际劳工大会会议代表
国际劳工大会各项会议应由各会员国代表所组成,必要时均可召开。但至少每年召开一次。每个会员国应选派四位代表,其中,应有二位政府代表以及雇主与劳工代表各二位。
每位代表可聘请顾问随同出席,但每一议题随同出席之顾问不应超过二位。若为有关妇女之议题,则随同出席之顾问至少应有一位是女性。
来自非都会领地之顾问为各会员国负责非都会领地之国际关系事务者得在其出席会议之代表中增聘下列顾问:
一、由该自治领地所选派之代表关于其事务所聘请之顾问。
二、由该非自治领地所选派之代表关于其事务所聘请之顾问。
若该领地系由二个以上会员国共同管辖得各聘请顾问陪同出席。
非政府代表之提名:各会员国得与该国最具代表性之劳资团体达成协议,选派代表该国出席之劳资代表及其顾问。
顾问非经其陪同出席代表之请求并获得大会主席之特准,不得发言。顾问并无投票权,然而出席会议之代表得以书面通报大会主席任命该顾问为其代表人,则该顾问得具有发言权及表决权。
各会员国政府应将出席会议代表及其顾问名单通报国际劳工局。
各会员国出席会议代表及其顾问的身分应经大会之审查,若非依本条规定提名且经出席大会各国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得拒绝承认该代表及其顾问之身分。[2]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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