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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處理香港和香港以外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的法官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国安法指定法官(英语:Designated National Security Law Judges)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进一步任命的现任裁判官或法官,负责处理香港和香港以外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1]。未经行政长官指定的法官不得审理这些案件或进行相关司法程序。
2020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并将其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公布实施。该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任何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应由“指定法官”审理[1]。
根据香港国安法,行政长官应该指定部份现任裁判官及各级法官处理中国国安罪行案件。在授予指定前,行政长官可以选择谘询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及国家安全委员会。指定法官的任期为一年。
此外,香港国安法规定行政长官不得委任曾经发表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言行的裁判官或法官成为指定法官。如果在任指定法官有任何被认为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的言论或行为,行政长官则可以撤销该法官的任命。
香港特区政府以指定法官的资料涉及个人私隐和属机密资料为由,拒绝向公众披露指定法官的完整名单[2]。但是,当个别国安案件在法庭上公开进行各种法律程序时,传媒及公众就能知道谁是指定法官。不过,公众仍然无法得知未曾公开处理任何国安案件的个别指定法官。同样地,公众亦不会知道任何指定法官的实际任期(即获特首任命及指定结束的确实日期)。
指定法官或裁判官 | 相应法院 | 备注 |
---|---|---|
张举能[3] | 终审法院 | 首席法官 |
李义[3] | 常任法官 | |
霍兆刚[4] | 常任法官 | |
陈兆恺[4] | 非常任法官 | |
司徒敬[4] | 非常任法官 | |
林文瀚[5] | 常任法官 前上诉法庭法官 | |
潘兆初[5] | 上诉法庭 |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庭长 |
朱芬龄[6] | 副庭长 | |
关淑馨[6] | 副庭长 | |
彭伟昌[7] | ||
彭宝琴[8] | 前原讼法庭法官 | |
周家明[9] | ||
杜丽冰[8] | 原讼法庭 | |
李素兰[10] | ||
李运腾[11] | ||
陈庆伟[12] | ||
陈仲衡[6] | ||
陈嘉信[8] | ||
黎婉姬[13] | ||
陈广池[14] | 区域法院 | |
胡雅文[15] | 现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暂委法官 | |
练锦鸿[16] | 尚未被美国点名 | |
郭伟健[17] | ||
严舜仪[6] | ||
谢沈智慧[6] | ||
苏惠德[18] | 裁判法院 | 总裁判官 |
苏文隆[19] | 东区裁判法院主任裁判官 | |
徐绮薇 | 西九龙裁判法院主任裁判官 | |
郑念慈[20] | ||
香淑娴[6] |
2023年5月12日,美国国会辖下国会及行政当局中国委员会(CECC)发表报告,批评港区国安法犹如一套现有司法制度之外的“平行制度”,削弱司法程序上的权利,亦提及国安法下的指定法官制度,批评指定法官处理国安案件等同有份削弱本港自由及民主,并点名29名曾处理国安相关案件的各级法院法官,促请美国政府考虑制裁,当中包括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张举能、三名终审法院常任法官李义、霍兆刚、林文瀚[6]以及前上诉法庭副庭长杨振权。
美国当局曾于2017年及2019年制裁委内瑞拉及伊朗法官,指他们容许行政当局运用紧急法令,以及导致冤狱出现。CECC报告提及多宗国安法案件,包括唐英杰案、马俊文案、吕世瑜案、黎智英案及立场新闻案等,质疑国安法不受制约,令削弱司法制度,不尊重基本司法权利,例如无罪推定,又指国安法不受制约,并成为政治打压的工具。CECC促请美国政府续为香港在囚“政治犯”发声,并运用坚实的政策工具应对中国颠覆普世价值的行为。[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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