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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於動物生命和植物的保護目的的公園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国家公园,或称国立公园,是一种为保留自然而划定的区域,通常由政府所拥有,目的是保护某地不受人类发展和污染的伤害。在世界自然保护联盟保护区分类体系中位于第二类。截至2017年底,全世界已建立5625个符合国家公园类型的保护地[1]。
“国家公园”这个概念最早是美国艺术家乔治·卡特林在1830年代提出的[2]。世界上最早的国家公园为1872年美国建立“黄石国家公园”,之后“国家公园”一词为世界很多国家使用;国际上一直公认属于自然保护区的一种,不过也强调其风景性质。1969年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在印度新德里第十届大会作出决议,明确国家公园基本特征,其一,区域内生态系统尚未由于人类的开垦、开采和拓居而遭到根本性的改变,区域内的动植物种、景观和生态环境具有特殊的科学、教育和娱乐的意义,或区域内含有一片广阔而优美的自然景观;其二,政府权利机构已采取措施以阻止或尽可能消除在该区域内的开垦、开采和拓居,并使其生态、自然景观和美学的特征得到充分展示;其三,在一定条件下,允许以精神、教育、文化和娱乐为目的的参观旅游。
国家公园通过功能分区实现生态保护和人类利用的平衡,国家公园体制较为成熟的国家大多有自己的功能分区标准。美国将国家公园主要划分为原始自然保护区、特殊自然保护区、自然环境区和特别利用区[3]。加拿大将国家公园划分为特别保护区、荒野区、自然环境区、户外游憩区和公园服务区。日本将国家公园划分为特别保护区、特别区I类、特别区II类、特别区III类、普通区等。[4]
此条目论述以大中华区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观点。 (2017年10月25日) |
台湾日治时期的1937年12月27日,日本政府就有设置国立公园;日本战败后,日治时期设置的国立公园遭到废止。
中华民国在1972年制定《国家公园法》,根据该法第一条及第六条的规定,设立国家公园是为了保护国家特有的自然风景、野生物及史迹,并供国民之育乐及研究。根据立法院在2010年11月12日三读通过《国家公园法》部分条文修正案,允许增设面积较国家公园为小的“国家自然公园”,其相关规定和权利义务基本上两者都相同。主管机关为内政部国家公园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公园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设立并主导管理,边界清晰,以保护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大面积自然生态系统为主要目的,实现自然资源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特定陆地或海洋区域。根据《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到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基本完成,整合设立一批国家公园,分级统一的管理体制基本建立,国家公园总体布局初步形成。到2021年10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首批国家公园名单公布,包括5座分别是三江源国家公园、大熊猫国家公园、东北虎豹国家公园、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武夷山国家公园[5]。2024年,《国家公园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首次为国家公园的设立及管理设置专法。[6]
国立公园是日本的国家公园,为日本政府基于《自然公园法》、将能够代表日本的自然风景地带而指定之区域。迄今设有30处以上,均由环境省管理,目前共约60%的面积是国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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