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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帜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列支敦士登国旗(德语:Flagge Liechtensteins)由两条分别为蓝色以及红色的横条组成,而左上方则有一个金色王冠。该旗在1921年正式纳入当地宪法和采用,并自此成为列支敦士登的官方旗帜。
列支敦士登于1719年成为神圣罗马帝国内的一个亲王国,并随后在1866年完全取得独立[1]。这段时期该国国旗是由同样于国徽上使用的红色和金色组成,但后来却改为当地御林军的军服颜色红色以及蓝色,而这两种颜色则由约瑟夫·文策尔一世大公在1764年首次采用。[2]
1921年10月,列支敦士登新宪法完成制定并公布,[2][3]使原本使用中的红蓝两色旗帜正式得到“官方地位”[2]。15年后,由于该国政府于1936年夏季奥林匹克运动会上发现自己的国旗颜色与海地国旗相同,所以列支敦士登便决定在旗帜左上方加上该国大公的皇冠[2][4][5],并于1937年6月24日正式生效[6]。该国政府认为这样的做法除了可以跟海地国旗作出区分外,也能够彰显列支敦士登的亲王国地位[6][4]。
列支敦士登国旗中的蓝色代表天空,红色间接提到当地各个家庭在晚上燃点的炉火[2],而左上方的王冠则象征“人民与其大公的团结”[2]。另一方面,皇冠上的颜色于各类文献之中有著不同的理解,其中世界概况以及路透社把其描述为金色[4][5],而其他资料如威特内·史密夫(Whitney Smith)在大英百科全书中则主张它实际上是黄色[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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