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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蒙古语:ᠥᠪᠥ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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ᠬᠣᠷᠢᠶᠠ,简称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是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能是立法、监督、人事任免、重大事项决定、人民代表大会理论研究等。
第十三届 2018年1月至今 主要领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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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 孙绍骋 |
副主任 6 | 那顺孟和、王波、李荣禧、廉素、张院忠、和彦苓 |
秘书长 | 施文学 |
机构概况 | |
上级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机构类型 | 省级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 |
行政级别 | 正省级 |
授权法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组织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
上级中共组织 | 中国共产党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 |
本级中共组织 |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 |
本级纪检监察机构 | 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 |
联络方式 | |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 |
实际地址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中山东路3号 |
邮政编码 | 010020 |
对外官网 | 内蒙古人大网 |
机构沿革 | |
前身 | 内蒙古自治区革命委员会 |
成立时间 | 1979年12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1954年宪法及地方组织法并未规定设置一级行政区人大的常务机关。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其职能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人民委员会行使。
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其中规定:“县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它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1]。1979年12月18日至27日,召开内蒙古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2]。12月28日,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办公厅,下设秘书处、信访处、行政处[3]。
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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