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极条约环境保护议定书》(英语:Protocol o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o the Antarctic Treaty),又称《南极环境协议》,或《马德里议定书》,是南极条约体系的一部份,以提供对南极环境与附属及相关生态系统的全面保护。于1991年10月4日马德里缔结并开放签署,并于1998年1月14日生效。该条约将于2048年开放审查。
南极条约环境保护议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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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 | 1991年10月4日 |
签署地点 | 马德里 |
生效日 | 1998年1月14日 |
缔约方 | 42 |
条约主要条款
- 第三条规定:保护南极环境作为具有审美与科学价值的荒原,是该地区活动的根本考虑。
- 第七条规定:禁止任何科学研究以外的矿产资源活动。这一规定与被屏弃的南极矿产资源活动监管公约形成对照,该公约将允许与国际海底管理局类似的国际管理机构控制与税收下进行开采。
- 第八条规定:要求对包括旅游在内的所有活动进行环境评估。
- 第十一条规定:设立环境保护委员会(Committee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 第十五条规定:要求缔约国为该地区的应急事变做好准备。
- 第十八至二十条:安排对南极国际争端进行仲裁。
- 第二十五条第五款规定:除非未来的条约为采矿活动制定有约束力的监管架构,否则第七条禁止采矿不得予以废除。
附件
该协议包含六个附件:
- 附件一:环境影响评估。
- 附件二:南极野生动植物保护。
- 附件三:垃圾和废物管理。
- 附件四:海洋污染防治。
- 附件五:区域保护和管理。
- 附件六:为突发环境事件负责。
缔约国
截至2022年,42个缔约国批准协议: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白俄罗斯、比利时、巴西、保加利亚、加拿大、智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哥伦比亚、捷克、厄瓜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印度、义大利、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摩纳哥、荷兰、纽西兰、挪威、巴基斯坦、秘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俄罗斯、南非、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乌克兰、英国、美国与乌拉圭、委内瑞拉。[1] 另有国家已签署但尚未批准:古巴、丹麦、瓜地马拉、匈牙利、北韩、巴布亚纽几内亚、斯洛伐克。
发起运动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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