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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选人资格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公民提名,即有志参选公职的人只要获某数量登记选民提名,证明民意基础,即获得候选人资格。
在台湾称为“公民连署”。
中华民国总统选举因为正副总统一起选举,因此正式名称为“总统副总统选举”。其适用制度法源除了《中华民国宪法》之外,最主要就是《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
依据该法,在中华民国自由地区继续居住六个月以上且曾设籍十五年以上之选举人,年满四十岁,得申请登记为总统、副总统候选人。但回复中华民国国籍、因归化取得中华民国国籍、大陆地区人民或香港、澳门居民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者,不得登记为总统、副总统候选人。
为了避免候选人过多,影响选情。该法还规定总统候选人必须要有主要政党推荐。而主要政党定义为:最近任何一次总统、副总统或立法委员选举(取其一),其所推荐候选人得票数之和,应达该次选举有效票总和百分之五以上。二个以上政党共同推荐一组总统、副总统候选人者,各该政党推荐候选人之得票数,以推荐政党数除其推荐候选人得票数计算之。
除此之外,无政党推荐人士仍可经由公民连署管道参选。连署人数应达最近一次立法委员选举选举人总数百分之一点五,连署人必须具名造册[1]。
有国家范围的公民提名约30个国家,大多数国家位于非洲,南美,东欧和俄罗斯的一些国家。这些国家主要是在发展中国家。芬兰和大韩民国是一个比较发达的国家。[2][3]这是由于,这些国家才采用总统制政体。而这里说的“公民提名”主要是针对国家领导人,即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的选举而言,议会和地方政府层面的选举情况并不明确。在总统制国家,国家元首即政府首脑,直接由国民选举产生,因此才有了是否采用公民提名这一议题。而在其他主要采用议会制的发达国家,因为“议会无上”原则,政府首脑只是执行议会决定、议会有权罢免首脑,所以政府首脑则由议会席次间接产生,国民直接选举议会而非首脑。
美国虽然没有国家范围的公民提名,但这实际是由其各州独立的总统选举制度所决定的。美国的选举制度,法律上以州的选举人团来选举总统(没有候选名单限制,各州可以选举任何符合宪法规定的人为美国总统)。而选民们投票决定的,则是本州选择支持哪位总统候选人的选举人,来代表本州参与对美国总统职位的正式投票。而大部分州份的美国总统候选人达成手续(即可以让自己或支持自己的选举人,出现在本州的大选选票上的方法),都衹有公民提名一种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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