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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权(英语:Right to health),也称为身心健康权(英文:Right to physical and mental health),是一项有关生理和心里健康的人权。健康权概括了自由和权利两方面。健康的自由指的是每个人都有权控制自己的健康和身体并且不受任何干涉。健康的权利指的是每个人都有权享有某种健康保障制度,使每个人有均等机会享受最高而能获致之健康水平。[1][2][3][4] 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第14号一般性意见》里提到:“健康是行使其他人权不可或缺的一项基本人权。每个人都有权享有能够达到的有益于体面生活的最高标准的健康……”。[5][6]《世界人权宣言》的第25条提到:“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自己个儿和家里人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7][8][9][10]
健康权是一项包含广泛的权利,不仅包括及时和适当的卫生保健,还包括健康的基本决定因素。这包括:[1][2][3][4]
健康权是个宽泛的概念,可以细分为更具体的权利,例如:[1][2][3][4]
于1946年6月19日至7月22日,在纽约召开的国际卫生会议里,由61个国家代表签署通过了《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并于1948年4月7日正式生效。组织法中宣告了9项关于健康权的原则,并且作为各民族幸福,和睦,与安全的基础。 下列该组织法的9项原则:[11][12][13][14]
于1948年12月10日,《世界人权宣言》 由来自世界各个地区不同法律和文化背景的代表起草,在巴黎召开的大会会议上以第217A(III)号决议通过。该宣言的第25条提到:“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7][8][9][10]
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的第2200A(XXI)号决议通过并开放给各国签字、批准和加入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此公约按照第27条的规定,于1976年1月3日生效。[15][16]
该公约第12条提到规定缔约国必须确认人人有权享受可能达到之最高标准的身心健康。此外,缔约国为求充分实现健康所采取的步骤,应包括为达成四项所必要的措施: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第14号一般性意见》定义了缔约国为在国家一级落实健康权而须履行的义务。三项具体义务包括“尊重”、“保护”以及“实现”。[1][2]
各国有义务尊重健康权,升为一个缔约国绝对不可以:[5][6]
保护的义务,主要包括各国有责任通过法律或采取其他措施。 各国必须保证:[5][6]
实现的义务, 指的是缔约国在国家的政治和法律制度必须中充分承认健康权,最好是通过法律的实施并通过国家的卫生政策,制定实现健康权的详细计划。各国必须保证:[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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